摘 要: 孔子稱管仲“ 如其仁”,按孟子、荀子與朱熹的解釋,并非真“ 仁”,而屬“ 以力假仁者霸”。這是符合孔子原意的理解。 所以,孔子才批評管仲“ 不知禮”。 孔子對管仲的批評集中于“ 仁” ( 博愛) 與“ 禮”( 制度) 的關系:“ 克己復禮為仁” 意味著“ 禮” 是“ 仁” 的必要條件;“ 人而不仁如禮何” 意味著“ 仁” 也是“ 禮” 的必要條件。 因此,從管仲“ 不知禮” 必然推論出管仲“ 不知仁”;反之亦然,從管仲“ 如其仁”( 即非真仁) 必然推論出管仲“ 不知禮”。 孔子并不是說管仲不進行制度建設,而是說他不懂得制度倫理學的原理,因而其所建構的并非孔子所主張的儒家“ 周制” 的制度,而是法家“ 秦制” 的制度。 儒法關系的歷史大致可以這樣勾勒:孔孟時代的儒法對立;帝制時代的儒法合流;未來可欲的儒法再度分途。
關鍵詞:儒家,孔子,批判,法家,管仲
在《論語》中,孔子四次談到管仲,看起來對管仲似乎既有所肯定,亦有所否定。作為儒家創(chuàng)始人的孔子,居然肯定作為法家肇始者的管仲,這豈不是令人困惑?
(一) 管仲之“ 德 ” 的評價
那么,孔子究竟肯定了管仲的什么呢? 先看一例:
問管仲。(孔子)曰:“ 人也,奪伯氏駢邑三百,飯疏食,沒齒無怨言。”[1]
邢昺解釋:“‘人也’指管仲,猶云‘此人也’ ……伯氏食邑于駢邑三百家,管仲奪之使貧,但飯疏食,至于終年亦無怨言,以其管仲當理故也。”[2]管仲剝奪了伯氏的食邑,伯氏終身沒有怨言,邢昺認為這是由于管仲的行為“當理”。
果真如此嗎? 朱熹不以為然。 朱熹一方面說:“ 蓋桓公奪伯氏之邑以與管仲,伯氏自知己罪,而心服管仲之功,故窮約以終身而無怨言。”[3] 這是承續(xù)了邢昺的說法,卻用了一個“ 蓋” 字,耐人尋味。另一方面,朱熹卻說:“荀卿所謂‘與之書社三百,而富人莫之敢拒’者,即此事也。或問:‘ 管仲、子產孰優(yōu)?’ 曰:‘ 管仲之德,不勝其才。子產之才,不勝其德。 然于圣人之學,則概乎其未有聞也。’” [4]朱熹說管仲“ 德不勝才”,這是對管仲之“ 德” 的質疑,而歸結為管仲“于圣人之學未有聞”,這是要劃清管仲與儒家的界限。
朱熹所引荀卿之言,見《荀子·仲尼篇》:“ 仲尼之門人,五尺之豎子,言羞稱乎五伯。是何也? 曰:然!彼誠可羞稱也。齊桓,五伯之盛者也……其事行也,若是其險汙淫汏也,彼固曷足稱乎大君子之門哉……倓然見管仲之能足以托國也……立以為仲父,而貴戚莫之敢妬也;與之高國之位,而本朝之臣莫之敢惡也;與之書社三百,而富人莫之敢距也……其霸也,宜哉!非幸也,數也。然而仲尼之門人,五尺之豎子,言羞稱乎五伯,是何也? 曰:然彼非本政教也,非致隆高也,非綦文理也,非服人之心也;鄉(xiāng)(向)方略、審勞佚、畜積修斗而能顛倒其敵者也,詐心以勝矣。彼以讓飾爭,依乎仁而蹈利者也,小人之杰也,彼固曷足稱乎大君子之門哉!”[5]
這是荀子對管仲、齊桓公的霸道的批判:“ 以讓飾爭,依乎仁而蹈利。” 此可謂是對孔子評價管仲“ 如其仁” 的詮釋。 這也正是孟子批判的“ 以力假仁者霸”,“ 以力服人者,非心服也”。 趙岐注:“ 霸者以大國之力,假仁義之道,然后能霸,若齊桓、晉文等是也。”[6]朱熹注:“ 假仁者,本無是心,而借其事以為功者也。” [7]孟子指出:“ 五霸,假之也。”[8]朱熹注:“ 五霸則假借仁義之名,以求濟其貪欲之私耳。” [9]
因此,孟子在談到“ 不召之臣” 時說過:“ 桓公之于管仲,則不敢召。管仲且猶不可召,而況不為管仲者乎?” [10]這里,孟子明確宣布自己“ 不為管仲”,即不做管仲那樣的人。這段對話也是同樣的態(tài)度:“ 公孫丑問曰:‘ 夫子加齊之卿相,得行道焉,雖由此霸王不異矣,如此則動心否乎?’ 孟子曰:‘ 否!我四十不動心。’” [11]孟子為什么不動心呢? 因為在他看來:“ 五霸者,三王之罪人也。五霸, 桓公為盛。” [12]因此,孟子明確表示:“ 仲尼之徒,無道桓、文之事者。” [13]這也是在劃清界限。
按照上述孟子、荀子、朱熹的理解,孔子那番話其實并非贊揚管仲,而僅僅是一種事實陳述而已。這就是說,對于伯氏為什么“沒齒無怨言” 這個問題,孔子并沒有正面回答,而只是說:關于管仲這個人,曾經有這么一件事情。后來孟子、荀子、朱熹相繼回答了這個問題:伯氏不是“ 心服”, 而是“不敢”。為什么不敢? 因為管仲、齊桓公有“力”,其實就是法家所強調的“勢” (權勢、威權),正如法家韓非所說:“ 君執(zhí)柄以處勢,故令行禁止。柄者,殺生之制也;勢者,勝眾之資也。” [14]
(二) 管仲之“ 力 ” 的評價
孔子真正對管仲有所肯定的地方,僅見于下面這兩段對話:
子路曰:“ 桓公殺公子糾,召忽死之,管仲不死。 曰:未仁乎?” 子曰:“ 桓公九合諸侯,不以兵車,管仲之力也。 如其仁! 如其仁!”[15]
子貢曰:“ 管仲非仁者與? 桓公殺公子糾,不能死,又相之。” 子曰:“ 管仲相桓公,霸諸侯,一匡天下,民到于今受其賜。微管仲,吾其被發(fā)左衽矣!”[16]
孔子這兩段議論,涉及“力”(事功)與“ 仁”(仁德)兩個方面。其中對管仲事功之“力” 的有所肯定,孔子這兩段話的側重點是不同的:
1.第一段對話側重的是“ 不以兵車”。 這其實是孔子在借此表達他本人反對諸侯戰(zhàn)爭的態(tài)度。蒙培元曾指出:“‘ 霸諸侯’ 明明是‘ 霸業(yè)’ 而不是‘ 王業(yè)’,即不是‘ 禮樂征伐自天子出’,而是‘ 自諸侯出’;但是,他能夠‘ 一匡天下’,即匡正天下之諸侯,維護天下和平與穩(wěn)定,而不致戰(zhàn)亂不斷,使人民流離失所,遭受涂炭,這就是最大的貢獻。”[17]
確實,根據語法分析,這里的語義重點不是“ 九合諸侯”,而是“不以兵車”。邢昺解釋:此乃“謂衣裳之會也,存亡繼絕,諸夏乂安”。[18]所謂“衣裳之會” 出自《穀梁傳》,稱齊桓公會盟諸侯,“衣裳之會十有一者,未嘗有歃血之盟也,信厚也”;“ 兵車之會四,未嘗有大戰(zhàn)也,愛民也”。[19]這其實是《穀梁傳》對齊桓公的美化,似乎齊國爭霸不是靠軍事實力,而是靠仁愛信義。這其實不符合史實。
不過,孔子“ 不以兵車” 這句話本身的字面含義,確實是說的不靠武力。 孔子正是這種主張:“ 驥不稱其力,稱其德也。” 邢昺解釋:“ 此章疾時尚力取勝,而不重德。”[20] 因此,“ 子之所慎:齋、戰(zhàn)、疾”。邢昺指出:“ 夫兵兇戰(zhàn)危,不必其勝,重其民命,固當慎之。”[21] 孔子說過:“ 以不教民戰(zhàn),是謂棄之。” 邢昺解釋:“ 用不習之民,使之攻戰(zhàn),必破敗,是謂棄之。”[22] “ 子貢問政。 子曰:‘ 足食,足兵,民信之矣。’ 子貢曰:‘ 必不得已而去,于斯三者何先?’ 曰:‘ 去兵。’” 邢昺指出:“ 以兵者兇器,民之殘也,財用之蠹也,故先去之。”[23]
當然,孔子并非反對一切戰(zhàn)爭。他說:“ 善人教民七年,亦可以即戎矣。”[24] 那么,孔子所反對的是怎樣的戰(zhàn)爭?據《論語》載:“ 季氏將伐顓臾……孔子曰:‘ 求!無乃爾是過與!夫顓臾,昔者先王以為東蒙主,且在邦域之中矣,是社稷之臣也,何以伐為……丘也聞:有國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貧而患不安。 蓋均無貧,和無寡, 安無傾。夫如是,故遠人不服,則修文德以來之。 既來之,則安之……”[25]
顯然,孔子所反對的是破壞西周制度的諸侯兼并戰(zhàn)爭,謂之“ 天下無道,則禮樂征伐自諸侯出”; 而他所主張的則是“ 天下有道,則禮樂征伐自天子出”。[26]這顯然是堅持西周的王權封建,反對諸侯之間的爭霸戰(zhàn)爭。所以后來孟子說“ 春秋無義戰(zhàn)”,[27] 也是反對諸侯爭霸的兼并戰(zhàn)爭。
由此可見,管仲輔佐齊桓公爭霸,這必定是孔子所反對的;孔子所肯定的管仲的行為,僅僅是“ 不以兵車” 的和平方式。換言之,按照孔子的立場,管仲“ 不以兵車” 的和平手段是對的,而其“ 九合諸侯” 的爭霸目標則是不對的。
2.第二段對話側重的是“ 一匡天下”。 這其實是孔子在借此表達他本人維護西周封建秩序的立場。 蒙培元曾指出:孔子“ 之所以許管仲以仁,主要是從制止諸侯互相征戰(zhàn)、維護國家統一和華夏文化的功業(yè)上說的”。[28] 但應注意,這里的“ 華夏文化”,在孔子那里并不是抽象的“ 夷夏之別”,而是有特定內涵的,那就是西周封建秩序,而非后來的皇權專制秩序。
這里尤其要注意的是:不能把孔子對管仲的肯定簡單化地理解為強調統一,更不能理解為主張“ 霸道”。孔子固然主張統一、“一匡天下”,問題在于那是怎樣的統一:“霸道” 的統一,還是“王道” 的統一?在孔子心目中,“王道” 絕非后來的皇權專制,而是西周的王權封建制度,所以,孔子強調:“ 周監(jiān)于二代,郁郁乎文哉! 吾從周。”[29] 因此,朱熹特別指出,所謂“ 一匡天下” 乃是:“ 匡,正也。 尊周室, 攘夷狄,皆所以正天下也。”[30] 這與上文所引的孔子主張“ 天下有道,則禮樂征伐自天子出” 乃是一以貫之的立場。
這就需要回到孔子的時代背景:當時正值中國社會的第一次大轉型,即從西周的王權封建轉變?yōu)?自秦漢至明清的皇權專制。孔子雖然不能預知未來的皇權專制,但他對當時已顯露出來的這種所謂“ 歷史趨勢” 高度敏感、盡力抵制。然而,這種“ 歷史趨勢” 正是管仲所開啟的法家所竭力主張、努力論證的。因此,就其對此“ 歷史趨勢” 的立場態(tài)度而論,孔子與管仲乃是對立面:孔子維護“ 周制”,而管仲的思想及其實踐則導向后來的“ 秦制”。
既然如此,孔子怎么會許管仲以“ 仁”? 關于此所謂“ 仁” 的性質,尤其需要仔細討論。
(三) 管仲之“ 仁 ” 的評價
孔子稱管仲“ 如其仁”,按上文所舉孟子、荀子與朱熹的解釋,其實并非真“ 仁”,而屬“ 以力假仁者霸”。這是符合孔子原意的理解。
蒙培元曾談到朱熹對管仲的一個評判:“ 蓋管仲雖未得為仁人,而其利澤及人,則有仁之功矣。”[31] 在朱熹看來,管仲絕不是真正的仁人,即“ 未得為仁人”。 蒙培元隨即指出:“ 對孔子評價管仲‘ 如其仁,如其仁’ 這句話,可有不同的解釋。 孟子有‘ 由仁義行’ 與‘ 行仁義’ 以至‘ 假仁義而行’ 之區(qū)分,有點近似于自律與他律之說。 朱子的解釋是,管仲非‘ 仁人’ 而有‘ 仁之功’,將‘ 仁人’ 與‘ 仁功’ 作了區(qū)分。 這涉及倫理學上所謂的‘ 動機論’ 與‘ 效果論’ 的問題。”[32]
按照朱熹的這種理解,管仲之“ 仁” 不是主觀上的動機,而是客觀上的效果。但是,我們今天來看,這種客觀效果之“ 仁” 也是大可商榷的,因為從歷史事實看,管仲與齊桓公政治活動的客觀效果, 在理論上就是法家的興起,在實踐上就是通過諸侯爭霸的兼并戰(zhàn)爭而否定“王權大一統”,而走向“皇權大一統”。然而,這絕非孔子的立場與選擇。
不僅如此,如果站在儒家的立場,那么,管仲之“仁” 不僅在客觀效果上是應當拒斥的,而且在主觀動機上也是應當拒斥的。上文已經談及,對于管仲之“仁”,孟子的定性是“以力假仁”,[33]荀子的定性是“依乎仁而蹈利”,[34]朱熹的定性是“未得為仁人”。這樣的理解,符合孔子的原意。
這里的關鍵問題,乃是對孔子所說的“如其仁” 的理解。傳統的解釋,往往誤解了孔子的話,將“如其仁” 徑直解釋為“仁”。例如,何晏引證孔安國的說法,把“如其仁” 解釋為一種贊嘆:“誰如管仲之仁!” 邢昺也是這樣理解的:“ 更有誰如其管仲之仁!”[35] 這種說法來自皇侃,他引證孔安國的說法:“ 誰如管仲之仁矣!”[36]朱熹一方面說管仲“ 未得為仁人”,另一方面卻又將“ 如其仁” 理解為“‘ 如其仁’,言誰如其仁者;又再言以深許之”,[37]免自相矛盾。其實,哪怕僅僅從字面看,將“如其仁” 解釋為“誰如管仲之仁”,在語法上也是不通的,特別是硬生生地加上了一個“ 誰” 字。
關于“如其仁”,程樹德《論語集釋》所列舉的兩家“別解”,值得留意:
1.元代《四書辨疑》:[38]“ 注言‘ 誰如其仁’,一‘ 誰’ 字該盡古今天下之人,更無人如管仲之仁,無乃許之太峻乎? 仲為霸者之佐,始終事業(yè)不過‘ 以力假仁’ 而已。所假之仁,非其固有之仁,豈有人皆不如之理?夫子向者言‘ 管仲之器小哉’,又謂僭不知禮,今乃連稱‘ 誰如其仁,誰如其仁’,圣人之言,何其不恒如是邪?況經之本文‘ 如其’ 上亦無‘ 誰’ 字之意。王滹南曰:‘“ 如其” 云者,幾近之謂也。’ 此解‘ 如其’ 二字意近。然此等字樣,但可意會,非訓解所能盡。大抵‘ 如’ 之為義,蓋極似本真之謂,如云‘ 如其父’、‘ 如其兄’、‘ 如其所聞’。文字語話中,似此用‘ 如其’ 字者不少。以此相方,則‘ 如其仁’ 之義乃可見。管仲乃假仁之人,非有仁者真實之仁,所成者無異,故曰‘ 如其仁’ 也。” [39]
2.清代黃培芳《云泉隨札》:“ 子路問:‘ 管仲未仁乎?’ 子貢問:‘ 管仲非仁者與?’ 夫子之答,皆但取其功;至于仁,俱置之不論。 蓋所答非所問,與答孟武伯問三子之仁一例。‘ 如其仁’ 云云者,是虛擬之詞,存而不論,與答‘ 彼哉彼哉’ 一例。 其答子貢,則并無一字及‘ 仁’,益明《集注》以‘ 誰如其仁’ 解‘ 如其仁’,‘ 誰’ 字添設,說似未安。 仁者,心之德,愛之理。若不論心而但論功,是判心術、事功為二,按之前后論仁,從無如此立說也。” [40]
上引兩家的辯駁,極具說服力,表明:孔子稱管仲“如其仁”,并非許之以“仁”,而是“近乎仁” “類乎仁” 之意。正因為如此,后來孟子謂之“以力假仁”,荀子謂之“依乎仁而蹈利”。
孔子對管仲的批評集中于“仁”(博愛) 與“禮”(制度)的關系。孔子所說的“仁”,指普遍之愛,孔子謂之“泛愛”,[41]韓愈謂之“博愛”;[42]孔子所說的“禮”,指社會規(guī)范及其制度。[43]
關于“仁” 與“禮” 的關系,孔子有兩句話是最重要的:一是“克己復禮為仁”,[44]意味著“ 禮” 乃是“仁” 的必要條件。這就意味著:孔子批評管仲“不知禮”,邏輯地蘊含著管仲“不知仁”。這也再次證明上述孟子謂之“以力假仁”、荀子謂之“依乎仁而蹈利” 是符合孔子的原意的;否則,孔子就會陷入自相矛盾。二是“人而不仁,如禮何”,[45]意味著“仁” 也是“禮” 的必要條件,無“仁” 必無“禮”。這就意味著:從管仲“如其仁”(即非真仁) 必然合乎邏輯地推論出管仲“不知禮”。
(一) 管仲“不知禮”
孔子批評管仲“ 不知禮”,見于以下對話:
子曰:“ 管仲之器小哉!” 或曰:“ 管仲儉乎?” 曰:“ 管氏有三歸,官事不攝,焉得儉?”“ 然則管仲知禮乎?” 曰:“ 邦君樹塞門,管氏亦樹塞門;邦君為兩君之好,有反坫,管氏亦有反坫。 管氏而知禮,孰不知禮?”[46]
孔子列舉了管仲的幾種表現,歸結為“不知禮”:
1.“有三歸”。邢昺解釋:“ 婦人謂嫁曰歸……禮,大夫雖有妾媵,嫡妻唯娶一姓。今管仲娶三姓之女,故曰‘ 有三歸’。”[47]
2. “官事不攝”。邢昺解釋:“ 禮,國君事大,官各有人。大夫雖得有家臣,不得每事立官,當使一官兼攝馀事。今管仲家臣備職,奢豪若此,安得為儉也?” [48]
3. “邦君樹塞門,管氏亦樹塞門”。邢昺解釋:“ 邦君,諸侯也。屏,謂之樹。人君別內外于門,樹屏以蔽塞之。大夫當以簾蔽其位耳。今管仲亦如人君,樹屏以塞門也。” [49]朱熹明確指出:“ 此皆諸侯之禮,而管仲僭之,不知禮也。”[50]
4. “ 邦君為兩君之好,有反坫,管氏亦有反坫”。邢昺解釋:“ 反坫,反爵之坫,在兩楹之間。 人君與鄰國為好會,其獻酢之禮更酌,酌畢則各反爵于坫上。大夫則無之。今管仲亦有反爵之坫,僭濫如此,是不知禮也。” [51]朱熹指出:“ 斥其僭,以明其不知禮。”[52]
管仲這些表現,之所以為“ 不知禮”,歸結為一個字:“ 僭”,即以大夫之位,而僭諸侯之禮。顯然,孔子是在維護周禮、周制。
因此,孔子批評管仲“ 器小”,何晏注為“言其器量小也”,[53]朱熹則指出:“ 器小,言其不知圣賢大學之道,故局量褊淺,規(guī)模卑狹,不能正身修德以致主于王道。”[54] 繼而稱引楊氏之說:“ 夫子大管仲之功而小其器,蓋非王佐之才,雖能合諸侯、正天下,其器不足稱也。道學不明,而王霸之略混為一途……蓋世方以詭遇為功,而不知為之范,則不悟其小,宜矣。”[55] 這是批評管仲不知儒家的“王道”,而奉行法家的“霸道”;所謂“不知為之范”,此“范” 即社會規(guī)范,亦即周禮、周制。
(二) 管仲所謂“ 禮”
孔子批評管仲“不知禮”,絕不是空穴來風、無的放矢。
1.《齊語》所謂“ 禮”
我們看整部《國語·齊語》,只有兩處提到“ 禮”,均非管仲之語,亦非儒家之所謂“ 禮”:
第一,“ 桓公自莒反于齊,使鮑叔為宰,(鮑叔)辭曰:‘ ……臣之所不若夷吾(管仲)者五:……制禮義可法于四方,弗若也……’”[56]
鮑叔認為管仲能夠“ 制禮義可法于四方”。 這里要注意的是:提到“ 禮義” 或“ 禮”,并不等于就是儒家,因為在當時的歷史背景下,“禮” 并非儒家所獨有的概念,而是各家普遍使用的一個概念。法家也談“ 禮”,例如,《商君書》開篇《更法》就是從秦孝公的這個訴求開始的:“ 今吾欲變法以治,更禮以教百姓。” 商鞅回答:“ 禮者,所以便事也”;“ 三代不同禮而王,五霸不同法而霸”;“ 賢者更禮,而不肖者拘焉。 拘禮之人,不足與言事”;“ 帝王不相復,何禮之循? ……殷夏之滅也,不易禮而亡”。[57]其所謂“ 更禮”,就是把舊禮變更為新禮,實際上就是推翻既有的周制,走向未來的秦制。
第二,“ 桓公知諸侯之歸己也,故使輕其幣而重其禮……故拘之以利,結之以信,示之以武,故天下小國諸侯既許桓公,莫之敢背……所以示權于中國也……唯能用管夷吾、甯戚、隰朋、賓胥無、鮑叔牙之屬而伯功立”。[58]
這里明確說,齊桓公與管仲等人所立之功乃是“ 伯功” (霸功)。這里所說的“ 禮” 也并非儒家所說的“ 禮”,韋昭注:“ 禮,酬賓之禮也。”[59] 顯然,齊桓公這種酬賓之禮,乃“ 拘之以利,結之以信,示之以武” 而“ 示權于中國”,本質上是法家“ 霸道” 之禮。
倒是《左傳》記載了管仲本人有兩次談到“ 禮”:
2. 《左傳》管仲所謂“ 禮”
秋,盟于甯母,謀鄭故也。 管仲言于齊侯曰:“ 臣聞之:招攜以禮,懷遠以德。德禮不易,無人不懷……君以禮與信屬諸侯,而以奸終之,無乃不可乎?子父不奸之謂禮,守命共時之謂信。 違此二者,奸莫大焉……君若綏之以德,加之以訓辭,而帥諸侯以討鄭,鄭將覆亡之不暇,豈敢不 懼……夫諸侯之會,其德、刑、禮、義,無國不記……鄭必受盟……”[60]
管仲盡管大講“ 禮”“ 德”“ 信”“ 義” 之類,說得頗為動聽,然而究其實質,其動機是“ 謀鄭”,其手段是“ 帥諸侯以討鄭”,其目標是“ 鄭必受盟”,接受齊國的霸權。這正是孟子所批判的“ 以力假仁”、荀子所批判的“ 以讓飾爭,依乎仁而蹈利”。由此可見,管仲所謂“ 禮” 并非儒家所謂“ 禮”,而是借以爭霸的一種假名。韓愈曾說,儒家講“ 道” 與“ 德”,道家也講“ 道” 與“ 德”,兩者的內涵本質是不同的: “ 其所謂道,道其所道,非吾所謂道也;其所謂德,德其所德,非吾所謂德也。” [61]我們也可以說:管仲所謂禮,非孔子所謂禮也。
冬,齊侯使管夷吾平戎于王,使隰朋平戎于晉。王以上卿之禮饗管仲。管仲辭曰:“ 臣,賤有司也。有天子之二守國、高在,若節(jié)春秋來承王命,何以禮焉? 陪臣敢辭。” 王曰:“ 舅氏! 馀嘉乃勛! 應乃懿德,謂督不忘。往踐乃職,無逆朕命!” 管仲受下卿之禮而還。[62]
周王待管仲以上卿之禮,實屬迫于其霸道之勢而不得已;管仲辭而不受,看起來是“禮以行之,孫(遜)以出之”,但實際上并非真正的“義以為質”,[63]而不過與上例一樣,屬于“以力假仁”“以讓飾爭” 之類的姿態(tài),用今天的話來說,只能說明管仲“會做人” 而已;否則,孔子評定管仲“不知禮”,就不是實事求是的評判了。
孔子說管仲“ 不知禮”,并不是說管仲不進行制度建設,而是說他不懂得制度倫理學的原理,因而其所建構的制度并非孔子所主張的儒家的“ 周制”,而是法家的“ 秦制”。
春秋戰(zhàn)國時代,諸侯紛爭。本來,競爭乃是人類社會的永恒現象。孔子指出:“ 君子無所爭,必也射乎!揖讓而升,下而飲,其爭也君子。” 邢昺解釋:“‘ 君子無所爭’ 者,言君子之人,謙卑自牧,無所競爭也。‘ 必也射乎’ 者,君子雖于他事無爭,其或有爭,必也于射禮乎。”[64] 這是源自皇侃的說法,未必確切。皇侃一方面說:“ 君子恒謙卑自收,退讓明禮,故云‘ 無所爭’ 也”;“ 雖他事無爭,而于射有爭,故云‘ 必也射乎’。” 另一方面又說:“ 禮:王者將祭,必擇士助祭,故四方諸侯并貢士于王,王試之于射宮,若形容合禮,節(jié)奏比樂而中多者,則得預于祭,得預于祭者,進其君爵土;若射不合禮樂而中少者,則不預祭,不預祭者,黜其君爵土。”[65] 顯然,射禮恰恰就是一種競爭。
程樹德《論語集釋》所引清代陸隴其《松陽講義》的觀點,值得注意:“ 世間有一等人,惟知隱默自守,不與人爭,而是非可否亦置不論。此朱子所謂謹厚之士,非君子也。有一等人,惟知閹然媚世,將是非可否故意含糊,自謂無爭。此夫子所謂鄉(xiāng)愿,非君子也。又有一等人,激為高論,托于萬物一體,謂在己在人,初無有異,無所容爭。 此是老莊之論,亦非君子也。是皆不可不辨。”[66] 這三種人都是與人無爭的,然而,恰恰不是孔子的態(tài)度。
這就是說,孔子的意思不在“君子無所爭”,而在“其爭也君子”。孔子那番話的意思是:君子不與人競爭;除了像射禮那樣有規(guī)則的競爭。顯然,孔子區(qū)分了兩類競爭:一類是諸侯爭霸那樣的破壞規(guī)則的競爭;另一類則是“ 其爭也君子”,即君子之爭。
何為君子之爭? 就是要有規(guī)則、規(guī)范,即要有“ 禮”。“ 禮”,即社會規(guī)范及其制度的建立,恰恰是要解決“ 如何爭” 的問題。例如,荀子指出:“ 禮起于何也? 曰: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則不能無求,求而無度量分界則不能不爭,爭則亂,亂則窮。 先王惡其亂也,故制禮義以分之,以養(yǎng)人之欲,給人之求, 使欲必不窮乎物,物必不屈于欲,兩者相持而長:是禮之所起也。”[67]
按照這里的邏輯,既然有欲必有爭,而禮是要“ 養(yǎng)人之欲”,那么,“禮” 顯然并非“ 爭” 的對立面。確實,荀子并不是反對“ 爭”。在他看來,儒者也要“ 爭名”“ 爭勝”:“ 彼大儒者,雖隱于窮閻漏屋,無置錐之地,而王公不能與之爭名”;“ 用百里之地,而千里之國莫能與之爭勝”;[68]例如孔子“無置錐之地, 而王公不能與之爭名”,“ 是圣人之不得埶(勢)者也,仲尼、子弓是也”。[69]可見荀子不反對“爭”,而是主張“ 分爭于中,不以私害之”。[70] 這里,荀子提出了一個重要的概念:“分爭”。 所謂 “分” 指 “明分使群”,[71]即“ 制禮義以分之”。 荀子認為,如果能夠有“ 禮” 即有規(guī)則地競爭,就能“ 爭然后善”。[72] 孔子其實也是這個意思:不是與人無爭,而是有規(guī)則地爭。孔子所謂 “君子矜而不爭”,[73]并不是說不要競爭,而是防止在競爭中“勇而無禮則亂”。[74]
春秋戰(zhàn)國時期的諸侯紛爭,這本來是人類社會的必然現象,然而卻有兩種不同的競爭:一種是在 周禮下的、尊重“ 周制” 的競爭;另一種則是破壞周禮的競爭,這就是法家包括管仲所擅長的為爭霸而進行的、導向“ 秦制” 的兼并戰(zhàn)爭。
孔子批評管仲“ 不知禮”,有兩個層次的意謂:
(一) 管仲不知普遍性的“仁禮”
要理解孔子所說的管仲“不知禮”,首先要理解孔子所說的“ 禮”。在孔子的思想中,“ 禮” 指社會規(guī)范及其制度。一方面,“ 禮” 具有普遍性、永恒性,即凡群體生活皆需制度規(guī)范,故孔子說“ 克己復禮”[75] “不知禮,無以立也”;[76]而另一方面,“ 禮” 具有特殊性、暫時性,即歷史上任何制度規(guī)范均無永恒價值,故孔子說“ 禮” 需“損益”,[77]與時偕行。損益變革的價值尺度是“ 義”,包括兩條正義原則,即正當性原則和適宜性原則:正當性原則要求制禮的動機是超越差等之愛、追求一體之仁,即“ 仁” (博愛);適宜性原則要求制禮的效果適應于特定時代的基本生活方式,即“ 宜”(時宜)。[78]
這里的根本是“ 仁”。 孔子的“軸心突破” ( Axial Breakthrough),[79]就是“ 以仁釋禮”。上文說過,孔子由“ 仁” 出發(fā),主張“義以為質,禮以行之”,[80]此即儒家制度倫理學的“仁→義→禮” 的理論結構。管仲只是“ 如其仁”,即并非真“ 仁”,自然就不可能遵循儒家制度倫理學的正當性原則,即不可能超越差等之愛、追求一體之仁,因此,其所建構的“秦制” 也就不可能是正當的、正義的制度。
(二) 管仲不知特殊性的“ 周禮”
上文談到,孔子所說的管仲“不知禮”,諸家的解釋歸為一點:僭。這是很有道理的。蒙培元曾指出:“ 管仲在齊國實行了一系列改革。《論語》中并沒有孔子對其改革方面的評論。但是,孔子批評過管仲的‘ 器小’ 和‘ 不知禮’……最重要的是‘ 不知禮’,其表現則是‘ 僭越’……管仲‘ 不知禮’,實際上是說,管仲違反了周禮。”[81]
這里所涉及的根本問題,是“ 周制” 與“ 秦制” 之間的比較與評判。眾所周知,孔子“ 從周”,主張
“周制”;換言之,“ 周制” 是儒家的選擇。與之相對,“ 秦制” 則是法家的選擇,以及秦漢以來的某些“陽儒陰法” 的“儒家” 的選擇。這里所蘊含的價值尺度,在孔子看來,不是“禮”,而是“仁”。
綜上所述,對于管仲的“ 如其仁 ” “ 不知禮 ”,孔子是持批判態(tài)度的。按照孔子的態(tài)度,結合歷史的事實,儒法關系的歷史大致可以這樣勾勒:孔孟時代的儒法對立;帝制時代的儒法合流;未來可欲的儒法再度分途。
注釋:
[1] 何晏注,邢昺疏:《論語注疏·憲問》,見《十三經注疏》,北京:中華書局,1980年影印版,第2510頁。
[2] 何晏注,邢昺疏:《論語注疏·憲問》,見《十三經注疏》,第2510頁。
[3] 朱熹:《論語集注·憲問》,見《四書章句集注》,北京:中華書局,1983年,第151頁.
[4] 朱熹:《論語集注·憲問》,見《四書章句集注》,第150-151頁。
[5] 王先謙:《荀子集解·仲尼篇》,北京:中華書局,1988 年,第 106—108 頁。
[6] 趙岐注,孫奭疏:《孟子注疏·公孫丑上》,見《十三經注疏》,北京:中華書局,1980年,第2689頁。
[7] 朱熹:《孟子集注·公孫丑上》,見《四書章句集注》,第235頁。
[8] 趙岐注,孫奭疏:《孟子注疏·盡心上》,見《十三經注疏》,第2769頁。
[9] 朱熹:《孟子集注·盡心上》,見《四書章句集注》,第358頁。
[10] 趙岐注,孫奭疏:《孟子注疏·公孫丑下》,見《十三經注疏》,第2694頁。
[11] 趙岐注,孫奭疏:《孟子注疏·公孫丑上》,見《十三經注疏》,第2685頁。
[12] 趙岐注,孫奭疏:《孟子注疏·告子下》,見《十三經注疏》,第2759頁。
[13] 趙岐注,孫奭疏:《孟子注疏·梁惠王上》,見《十三經注疏》,第2670頁。
[14] 王先慎:《韓非子集解·八經》,北京:中華書局,1998年,第431頁。
[15] 何晏注,邢昺疏:《論語注疏·憲問》,見《十三經注疏》,第2511頁。
[16] 何晏注,邢昺疏:《論語注疏·憲問》,見《十三經注疏》,第2512頁。
[17] 蒙培元:《孔子與中國的禮文化》,《湖南社會科學》2005年第5期。
[18] 何晏注,邢昺疏:《論語注疏·憲問》,見《十三經注疏》,第2511頁。
[19] 范寧注,楊士勛疏:《春秋穀梁傳注疏·莊公二十七年》,見《十三經注疏》, 北京:中華書局,1980年影印版,第2387頁。
[20] 何晏注,邢昺疏:《論語注疏·憲問》,見《十三經注疏》,第2512頁。
[21] 何晏注,邢昺疏:《論語注疏·述而》,見《十三經注疏》,第2482頁。
[22] 何晏注,邢昺疏:《論語注疏·子路》,見《十三經注疏》,第2509頁。
[23] 何晏注,邢昺疏:《論語注疏·顏淵》,見《十三經注疏》,第2503頁。
[24] 何晏注,邢昺疏:《論語注疏·子路》,見《十三經注疏》,第2509頁。
[25] 何晏注,邢昺疏:《論語注疏·季氏》,見《十三經注疏》,第2520頁。
[26] 何晏注,邢昺疏:《論語注疏·季氏》,見《十三經注疏》,第2521頁。
[27] 趙岐注,孫奭疏:《孟子注疏·盡心下》,見《十三經注疏》,第2773頁。
[28] 蒙培元:《孔子與中國的禮文化》。
[29] 何晏注,邢昺疏:《論語注疏·八佾》,見《十三經注疏》,第2467頁。
[30] 朱熹:《論語集注·憲問》,見《四書章句集注》,第153頁。
[31] 朱熹:《論語集注·憲問》,見《四書章句集注》,第153頁。
[32] 蒙培元:《丁若鏞的“ 仁學觀”》,《泉州師范學院學報》2005年第4期。
[33] 趙岐注、孫奭疏:《孟子注疏·公孫丑上》,見《十三經注疏》,第2689頁。
[34] 王先謙:《荀子集解·仲尼篇》,第108頁。
[35] 何晏注,邢昺疏:《論語注疏·憲問》,見《十三經注疏》,第2511頁。
[36] 皇侃:《論語義疏·憲問》,北京:中華書局,2013年,第367頁。
[37] 何晏注,邢昺疏:《論語集注·憲問》,見《四書章句集注》,第153頁。
[38] 元代《四書辨疑》一書,著者不詳。
[39] 程樹德:《論語集釋·憲問中》第 3 冊,北京:中華書局,1990年,第987頁。
[40] 程樹德:《論語集釋·憲問中》第 3 冊,第987頁。
[41] 何晏注,邢昺疏:《論語注疏·學而》,見《十三經注疏》,第2458頁。
[42] 韓愈:《原道》,見馬其昶:《韓昌黎文集校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第13頁。
[43] 黃玉順:《孔子的正義論》,《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學報》2010年第2期。
[44] 何晏注,邢昺疏:《論語注疏·顏淵》,見《十三經注疏》,第2502頁。
[45] 何晏注,邢昺疏:《論語注疏·八佾》,見《十三經注疏》,第2466頁。
[46] 何晏注,邢昺疏:《論語注疏·八佾》,見《十三經注疏》,第2468頁。
[47] 何晏注,邢昺疏:《論語注疏·八佾》,見《十三經注疏》,第2468頁。
[48] 何晏注,邢昺疏:《論語注疏·八佾》,見《十三經注疏》,第2468頁。
[49] 何晏注,邢昺疏:《論語注疏·八佾》,見《十三經注疏》,第2468頁。
[50] 朱熹:《論語集注·八佾》,見《四書章句集注》,第67頁。
[51] 何晏注,邢昺疏:《論語注疏·八佾》,見《十三經注疏》,第2468頁。
[52] 朱熹:《論語集注·八佾》,見《四書章句集注》,第67頁。
[53] 何晏注,邢昺疏:《論語注疏·八佾》,見《十三經注疏》,第2468頁。
[54] 朱熹:《論語集注·八佾》,見《四書章句集注》,第67頁。
[55] 朱熹:《論語集注·八佾》,見《四書章句集注》,第67-68頁。
[56] 韋昭注:《國語·齊語》,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年,第221頁。
[57] 蔣禮鴻:《商君書錐指·更法》,北京:中華書局,1986年,第1-5頁。
[58] 韋昭注:《國語·齊語》,第247頁。
[59] 韋昭注:《國語·齊語》,第248頁。
[60] 杜預注,孔穎達疏:《春秋左傳正義·僖公七年》,見《十三經注疏》,第1798-1799頁。
[61] 韓愈:《原道》, 見馬其昶:《韓昌黎文集校注》,第18頁。
[62] 杜預注,孔穎達疏:《春秋左傳正義·僖公十二年》,見《十三經注疏》,第1802頁。
[63] 何晏注,邢昺疏:《論語注疏·衛(wèi)靈公》,見《十三經注疏》,第2518頁。
[64] 何晏注,邢昺疏:《論語注疏·八佾》,見《十三經注疏》,第2466頁。
[65] 皇侃:《論語義疏·八佾》,第54頁。
[66] 程樹德:《論語集釋·八佾》第1冊,第156頁。
[67] 王先謙:《荀子集解·禮論篇》,第346頁。
[68] 王先謙:《荀子集解·儒效篇》,第137、138頁。
[69] 王先謙:《荀子集解·非十二子篇》,第96-97頁。
[70] 王先謙:《荀子集解·不茍篇》,第50頁。
[71] 王先謙:《荀子集解·富國篇》,第176頁。
[72] 王先謙:《荀子集解·臣道篇》,第257頁。
[73] 何晏注,邢昺疏:《論語注疏·衛(wèi)靈公》,見《十三經注疏》,第2518頁。
[74] 何晏注,邢昺疏:《論語注疏·泰伯》,見《十三經注疏》,第2486頁。
[75] 何晏注,邢昺疏:《論語注疏·顏淵》,見《十三經注疏》,第2502頁。
[76] 何晏注,邢昺疏:《論語注疏·堯曰》,見《十三經注疏》,第2536頁。
[77] 何晏注,邢昺疏:《論語注疏·為政》,見《十三經注疏》,第2464頁。
[78] 黃玉順:《中國正義論綱要》,《四川大學學報》2009年第5期;黃玉順:《孔子的正義論》,《中國正義論的形成———周孔孟荀的制度倫理學傳統》,北京:東方出版社,2015年,第107-125頁。
[79] 余英時:《中國軸心突破及其歷史進程》,見《論天人之際———中國古代思想起源試探》代序,臺北:聯經出版事業(yè)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1頁。
[80] 何晏注,邢昺疏:《論語注疏·衛(wèi)靈公》,見《十三經注疏》,第2518頁。
[81]蒙培元:《孔子與中國的禮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