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劉邦近酒徒而遠儒生,愛飲酒卻不喜章法。英雄之飲中的酒天馬行空、決斷排難而無往不克。漢初飲酒無尊卑禮數(shù),完全隨順己意,往往導(dǎo)致秩序紊亂。武帝依據(jù)《六經(jīng)》展開“禮教”,將飲酒納入繁冗的禮儀之中。以禮飲酒,不僅細致規(guī)定了酒、酒器的規(guī)模、位置、價值,對于飲酒者也進行角色化規(guī)范。飲酒被程式化,時間被拉長,節(jié)律被把控,酒對人的直接作用被弱化。通過將酒禮賦予道德化、宇宙論的諸種規(guī)定,飲酒禮逐漸深入人心而成為漢人的風尚。“禮”中之“酒”和樂、寧靜、清明、節(jié)制、莊重。以禮飲酒雖然可以使人免除酒禍,但繁復(fù)的禮教一定程度又抑制了人的自然欲望。當權(quán)者自然欲望之伸張與權(quán)力之結(jié)合不斷突破禮教的束縛,使禮教空洞化。禮與酒的長期對抗,以失敗告終,酒精神再次得到伸張。禮對酒失去管制效力,以強制性為特征的“法”再次接管控制酒的重任。然而,人們對酒的欲望日益高漲,名法治酒亦難能持久。在沖決禮、法約束之后,盡管酒以狂野、任性、傲蕩示人,但中國酒精神卻漸近自覺。
關(guān)鍵詞:漢代、禮、酒、飲酒
周公制禮作樂,飲酒被納入禮樂中而得以文明化。春秋以來,禮崩樂壞,飲酒漸失約束。諸子百家各以其道救世,對酒的看法也迥異。如孔子堅持恢復(fù)周禮,以禮飲酒。莊子反對以禮飲酒,認為飲酒一方面直接愉悅身心,另一方面,飲而醉可得“神全”,修道者正可由此入道1。商鞅為貫徹“墾令”而以“法”強制抬高酒價,間接抑制官民飲酒2。大秦一統(tǒng)列國,將酒事納入《秦律》(《秦律·田律》規(guī)定:“百姓居田舍者毋敢酤酒,田嗇夫、部佐謹禁御之,有不令者有罪”)。飲酒等歡事受嚴令轄制,萬民久苦而不堪。陳涉起事大澤,天下響應(yīng)。楚漢滅秦,酒精神3遂得以解放。
一
在家天下的王朝中,開國之君的際遇往往會成為王朝的個性化標志。漢高祖劉邦帶著一身酒氣出場,預(yù)示著整個大漢王朝對酒的新態(tài)度。所謂:
“愛酒及色。常從王媼、武負貰酒,醉臥,武負、王媼見其上常有龍,怪之。高祖每酤留飲,酒讎數(shù)倍。及見怪,歲竟,此兩家常折券棄責。……高祖被酒,夜行澤中,令一人行前。行前者還報曰:‘前有大蛇當徑,愿還。’高祖醉,曰:‘壯士行,何畏!’乃前,拔劍擊斬蛇。蛇遂分為兩,徑開。行數(shù)里,醉,因臥。”(《史記·高祖本紀》)
本性愛酒,以酒結(jié)交豪杰,醉斬白蛇,等等,構(gòu)成了帝國原初的人格化形象與神圣記憶。繼承此良好的飲酒基因,進行文化裝飾并在理論上為飲酒辯護,這成了帝王后繼者的歷史責任。
酒性至熱,飲酒會使人躁動不已,而不斷突破理智、規(guī)矩等確定的邊界。為維持既定秩序,先秦儒者采用兩個辦法對付酒:“禮”與“德”。劉邦以馬上得天下,開疆拓土、除舊迎新都需要以不斷突破為其實質(zhì)的酒精神。因此,他頗瞧不上以《詩》《書》為業(yè)、循規(guī)蹈矩的儒生4。《史記·酈生陸賈列傳》記載:
“初,沛公引兵過陳留,酈生踵軍門上謁……使者出謝曰:‘沛公敬謝先生,方以天下為事,未暇見儒人也,’酈生瞋目按劍叱使者曰:‘走,復(fù)入言沛公,吾高陽酒徒,非儒人也。’”
劉邦不喜“儒生”,“酒徒”則被視為同類,酈食其深知劉邦所好。“酒徒非儒”,這個觀念表明了酒與禮(德)之間的對立。劉邦去世之后,呂后、文景用“黃老”治世,熱忱經(jīng)營天下的儒生依然靠邊站。
高祖好酒,跟隨其舉事的文臣武將大都愛飲。比如,樊噲鐘酒奮怒解厄鴻門宴,曹參為相時日夜歡飲,不遜武夫。《史記》載:
“參代何為漢相國,舉事無所變更,一遵蕭何約束。……日夜飲醇酒。卿大夫已下吏及賓客見參不事事,來者皆欲有言。至者,參輒飲以醇酒,間之,欲有所言,復(fù)飲之,醉而后去,終莫得開說,以為常。相舍后園近吏舍,吏舍日飲歌呼。從吏惡之,無如之何,乃請參游園中,聞吏醉歌呼,從吏幸相國召按之。乃反取酒張坐飲,亦歌呼與相應(yīng)和。”(《史記•曹相國世家》)
曹參一遵蕭何約束,他要做的就是日夜飲酒。不僅自己飲,他還帶著從吏一起飲。他們飲酒并無禮儀規(guī)矩,夜以繼日,想醉就醉。飲酒而歌呼表明他們的飲酒無尊卑禮數(shù),完全隨順己意。
據(jù)實而論,漢初國家財政雖不寬裕,但上層卻不乏宴飲。不過,即使皇族內(nèi)部飲酒,也無規(guī)章可循。常見的是,以酒場當戰(zhàn)場。據(jù)《漢書》記載,劉邦之孫朱虛侯劉章,任俠善飲酒。
“嘗入待高后燕飲,高后令朱虛侯劉章為酒吏。章自請曰:‘臣,將種也,請得以軍法行酒。’高后曰:‘可’。酒酣,章進飲歌舞。……諸呂有一人醉,亡酒,章追,拔劍斬之,而還報曰:‘有亡酒一人,臣謹行法斬之。’太后左右皆大驚。業(yè)已許其軍法,無以罪也。”(《漢書·高五王傳·齊悼惠王》)
此后諸呂皆忌憚朱虛侯,眾大臣皆依朱虛侯。最終,在朱虛侯協(xié)助下,鏟除了呂氏而使劉姓天下得以延續(xù)。“以軍法行酒”可以看作是“馬上得天下”觀念之延續(xù)。酒場即戰(zhàn)場,一如高祖的英雄之飲,豪邁、充滿舍我其誰的氣概。酒所顯示的是天馬行空、決斷排難而無往不克的英雄氣。不過,宴飲時“以軍法行酒”真正的因為是,當時知禮之儒者被邊緣化,酒禮不得立。
釀酒需要耗費糧食,由于糧食供給緊張5,漢代對三人以上群飲明令禁止,《漢律》規(guī)定:“三人以上無故群飲,罰金四兩。”對于獨酌、二人對飲不禁止。當然,這兩種情況在當時并不普遍。按照學(xué)界通行看法,漢代人普遍過小家庭生活,夫妻子女的五口之家最為普遍6。偶爾會有司馬相如、卓文君這樣夫妻型家庭。總體上看,漢代人的個性并未覺醒,個人沉浸在小家庭中。個體專屬的獨酌、對飲沒有生發(fā)的土壤7。
二
經(jīng)過幾十年休養(yǎng)生息,漢帝國逐漸富裕起來。糧食富足,釀酒也隨之興盛。漢武帝天漢三年(公元前98年),政府推行“酒榷”制度:政府嚴格限制民間私釀自賣酒類,由政府獨專其利。思想文化層面,陸賈所說的“逆取順守,文武并用,長久之術(shù)”得到理解與實施。漢武帝推行“罷黜百家,表章六經(jīng)。”(《漢書·武帝紀贊》)依據(jù)《六經(jīng)》而展開“禮教”——以禮為教。對飲酒,也不再放縱,而是以“禮”嚴加約束。
酒味甘辛,飲之怡人。飲酒帶來感官享樂,然其副作用亦明顯:突破秩序、亂性紛爭。圣王制禮作樂正基于此。“飲食男女,人之大欲存焉。死亡貧苦,人之大惡存焉。故欲惡者,心之大端也。人藏其心,不可測度也。美惡皆在其心,不見其色也。欲一以窮之,舍禮何以哉?”(《禮記8·禮運》)“飲”是飲酒,飲水——玄酒——也屬于飲酒;“食”是進食。這里把飲酒當作人之“大欲”。可見,漢人已經(jīng)認識并承認飲酒是人的基本需要。但是,人欲在心,不可測度。只能用“禮”來約束其“行”,以此匡正其心之“欲”。由此,才會把飲酒當作“禮”重點應(yīng)付的對象。
“先王之制禮樂也,非以極口腹耳目之欲也,將以教民平好惡而反人道之正也。……夫豢豕為酒,非以為禍也,而獄訟益繁,則酒之流生禍也。是故先王因為酒禮,一獻之禮,賓主百拜,終日飲酒而不得醉焉,此先王所以備酒禍也。故酒食者所以合歡也,樂者所以象德也,禮者所以綴淫也。”(《禮記·樂記》)
《樂記》直接提出了“酒禍”問題。“酒禮”如何能讓飲酒“不生禍”?首先,飲酒的目的被確定為“合歡”,即將人與人之間的融洽關(guān)系作為飲酒之旨趣。酒與人之間的關(guān)系,尤其是酒對人的作用——感官快樂被自覺掩蓋。為此,酒禮在酒與飲酒者之間設(shè)置了繁冗縟節(jié)——“百拜”。每一次依照禮飲酒,飲酒都被百拜之禮拆、拉長,飲酒時空被延擱,最大化降低了酒對人的作用。這樣,飲酒以禮終而不得醉,口腹耳目之欲被抑制,由此得人道之正。“禮”對于個人來說,首先是節(jié)制欲望,即讓感官心智既得到適當?shù)臐M足,又不至于放縱出亂。對于人群來說,禮則能夠“定親疏、決嫌疑、別同異、明是非”(《禮記·曲禮上》)。誠敬態(tài)度,規(guī)整儀容,尊親成德,維護并安定群體秩序,這也是酒禮的基本功能。
飲酒涉及所有的禮儀。具體說,一方面,酒參與諸禮的展開、完成,諸禮對飲酒皆有規(guī)定;另一方面,針對有故飲酒也有專門的飲酒禮,如對“鄉(xiāng)飲酒”專門制定“鄉(xiāng)飲酒禮”。
在漢代觀念中,酒為天之美祿。天子日常享用這天之美祿,是很正常的事情。“天子玉藻,……五飲,上水、漿、酒、醴、酏。卒食,玄端而居。”(《禮記·玉藻》) “飲”是飲料。天子享用的五種飲料中,“水”是“玄酒”,“漿”是濃湯,“醴”“酏”都是是甜酒。所以,“五飲”以酒為主。酒性味甘辛,至熱,故可以養(yǎng)陽氣。
“凡飲,養(yǎng)陽氣也;凡食,養(yǎng)陰氣也。故春禘而秋嘗,春饗孤子,秋食耆老,其義一也。而食嘗無樂。飲,養(yǎng)陽氣也,故有樂;食,養(yǎng)陰氣也,故無聲。凡聲,陽也。”(《禮記·郊特牲》)
“禘”“嘗”為帝王、諸侯參與的大祭。在“禘”“嘗”之祭中,必有“飲”與“食”。“飲”“食”非唯滿足口腹之欲,實則為人踐行陰陽之義的具體方式。就此說,飲酒是人參與陰陽交感、大化流行的最直接、最感性的方式。飲酒養(yǎng)陽氣,這與音樂是一致的,由此可以理解,酒與禮樂沖突中,酒卻可以與樂結(jié)盟而共同對抗禮。飲酒被賦予陰陽之義,這一方面為遠古時代以酒敬神提供了理論的基礎(chǔ),也賦予了人類日常飲食行為以神圣義。
不過,對天子、國君而言,他們有更多飲酒的條件與機會。為了節(jié)制他們,禮特別規(guī)定了“君”與地位卑賤的“野人”飲用酒的差別。“凡尊必上玄酒。唯君面尊。唯饗野人皆酒。”(《禮記·玉藻》)隆重的禮儀上都上玄酒與酒,“玄酒”即“水”。按照《禮記》的說法,水為酒之本,為酒的古初之態(tài),故尊于醴酒。所謂“醴酒之用,玄酒之尚。”(《禮記·禮器》)“酒醴之美,玄酒明水之尚,貴五味之本也。”(《禮記·郊特牲》)天子、君飲酒時都要備玄酒,“野人”在只有酒而無“玄酒”,這樣就可以從酒的種類差異標明飲酒者身份的差異。年終大祭則讓下層民眾放開喝,這可能就是蠟祭舉國狂歡。但就在舉國狂歡時,大夫與士飲酒也不能像下層民眾一樣隨意9。
更講究的是,天子在不同時節(jié),所飲用的酒也有差異。比如《禮記·月令》載,孟夏之月“天子飲酎,用禮樂。”鄭玄注:“酎之言醇也,謂重釀之酒也。春酒至此始成,與群臣以禮樂飲之于朝,正尊卑也。”“酎”是兩次或多次重釀的醇酒。孟夏之月飲此酒,以正尊卑。關(guān)于“酎”,后世也有類似記載:“漢制:宗廟八月飲酎,用九醖太牢,皇帝侍祠。以正月旦作酒,八月成,名曰酎,一曰九醖,一名醇酎。”(葛洪:《西京雜記》卷一《八月飲酎》)不同的是,這里說的“飲酎”是在八月宗廟之祭時飲用,與太牢相配。當然,在祭宗廟之禮中,為了表示禮儀隆重,會把“酒”改成典雅的名字。如“酒曰清酌。”(《禮記·曲禮下》)在祭祀宗廟事稱“酒”為“清酌”,純粹為了表達敬意10。
宗廟之祭,不僅“酒”有尊稱,飲酒之器也有尊卑之分。酒器尊卑之區(qū)分依照的是“以小為貴”原則,如“宗廟之祭,貴者獻以爵,賤者獻以散,尊者舉觶,卑者舉角。五獻之尊,門外缶,門內(nèi)壺,君尊瓦甒。此以小為貴也。”(《禮記、禮器》)飲酒之器貴賤不等:爵最小最尊,散最大最賤,觶小于角,前者尊后者賤。盛酒之器也有小大貴賤:瓦甒最小最尊,壺大于瓦甒,不及瓦甒尊貴,缶最大最賤,被放在門外。
臣下陪國君飲酒,需要嚴格依據(jù)禮的規(guī)定進行。“君若賜之爵,則越席再拜稽首受,登席祭之,飲卒爵而俟君卒爵,然后授虛爵。君子之飲酒也,受一爵而色灑如也,二爵而言言斯,禮已三爵,而油油以退。”(《禮記·玉藻》)臣下要先拜謝,再接受。然后先祭后飲。每飲一次,容色也隨之變化:一爵莊重誠摯,二爵溫和恭敬,三爵歡欣謙遜。臣下飲酒,量不過三爵。
“禮”依時而遷,飲酒禮需要根據(jù)時節(jié)等條件變遷而調(diào)整。比如,環(huán)境或哀或樂,相應(yīng)的禮節(jié)也要調(diào)整。“行吊之日不飲酒食肉焉。”(《禮記·檀弓下》)吊葬期間,以哀為主,飲酒屬于樂,故不能飲酒。這些禮儀對各階層的人來說都有責任維護,國君更應(yīng)該嚴格遵從。“杜蕢揚觶”典故,說的就是這個道理。
知悼子卒,未葬。平公飲酒,師曠、李調(diào)侍,鼓鐘。杜蕢自外來,聞鐘聲曰:“安在?”曰:“在寢。”杜蕢入寢,歷階而升,酌,曰:“曠飲斯。”又酌,曰:“調(diào)飲斯。”又酌,堂上北面坐飲之。降,趨而出。平公呼而進之,曰:“蕢,曩者爾心或開予,是以不與爾言。爾飲曠何也?”曰:“子卯不樂。知悼子在堂,斯其為子卯也大矣。曠也大師也,不以詔,是以飲之也。”“爾飲調(diào)何也?”曰:“調(diào)也君之褻臣也,為一飲一食,忘君之疾,是以飲之也。”“爾飲何也?”曰:““蕢也宰夫也,非刀匕是共,又敢與知防,是以飲之也。”平公曰:“寡人亦有過焉,酌而飲寡人。”杜蕢洗而揚觶。公謂侍者曰:“如我死,則必毋廢斯爵也。”至于今,既畢獻,斯揚觶,謂之杜舉。(《禮記·檀弓下》)
杜蕢身份是宰夫,地位卑賤。他能熟悉“子卯不樂”這個遠古流傳下來的典故,并不惜以下犯上,捍衛(wèi)飲酒禮,這說明當時飲酒禮已經(jīng)很普及,宰夫都能熟悉飲酒之禁忌。以飲酒勸諫,也說明杜蕢等下層民眾已經(jīng)信服,且普遍接受飲酒禮。
三
上層可以日常飲酒,下層飲酒皆需要有其“故”。比如:婚、喪、祭祀等家庭重要事情發(fā)生時可以飲酒。在不同的場合下,飲酒禮的規(guī)定也有差異。
在漢人觀念中,婚姻的目的在事宗廟、繼后世。因此,婚姻涉及的不唯兩人,而是兩個家庭,甚至兩個家族。所謂“合二姓之好”(《禮記·昏義》)是也。婚前男女不得見面,相互不知其名。在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主導(dǎo)下,經(jīng)歷納采、問名、納吉、納徵、請期等程序,方可舉行婚禮。婚禮過程中,要祭天、告祖,以酒食招待親朋好友。婚禮為大喜,賓客飲酒為祝賀,為合歡。
新婚夫婦在婚禮期間要共食合飲,所謂“婦至,婿揖婦以入,共牢而食,合巹而酳,所以合體同尊卑,以親之也。”(《禮記·昏義》)新媳婦進門,與女婿“共牢而食,合巹而酳”,表達“合體同尊卑”之義。“合巹而酳”相當于我們今天所說的“交杯酒”。飲酒讓原本不相識的男女迅速消除陌生感,而相互親近。
第二天早晨,新媳婦要拜見公婆,公婆將醴酒賜給兒媳婦。兒媳婦要用醴酒祭飲食之神(“贊醴婦,婦祭脯醢,祭醴”)。第三天早晨,公婆先后獻酒給兒媳婦,兒媳回敬公婆(“舅姑共饗婦以一獻之禮,奠酬”)。這就完成了“成婦禮”。以后,媳婦侍奉公婆,每天要早起恭敬地進上美食與酒醴(《禮記·內(nèi)則》:“柔色以溫之,饘酏、酒醴、……唯所欲。”)
飲酒合歡11,喪禮以哀為主,故不得飲酒。在服喪期間,原則上不能飲酒。病人、七十歲以上的老人例外。如:
“居喪之禮,……有疾則飲酒食肉,疾止復(fù)初。……七十唯衰麻在身,飲酒食肉,處于內(nèi)。”(《禮記·曲禮上》)
“喪有疾,食肉飲酒。”(《禮記·檀弓上》)
“酒者,所以養(yǎng)老也,所以養(yǎng)病也。”(《禮記·射義》)
漢人認為,酒為百藥之長。(《漢書·食貨志》)飲酒不僅可以治病,還是養(yǎng)身佳物。病人養(yǎng)病期間,飲酒治病、養(yǎng)身,這是允許的。但病愈之后就要停止飲酒,保持悲哀心境。七十歲以上的老人居家服喪期間,為保持健康以及對老人的尊重,也可以食肉飲酒。
死后一周年祭——練后,兒女們可以吃蔬菜水果。二周年祭——祥后,兒女們可以食肉喝酒。喝酒要先喝醴酒(《禮記·喪大記》:“始飲酒者先飲醴酒”)。停殯期滿三月埋葬后,服齊衰的親屬可以食肉飲酒。即使可以食肉喝酒,也不能與他人一起同飲同樂(《喪大記》:“食肉飲酒,不與人樂之。”)等等12。
酒是好物,對逝去者同于生者。比如,把酒作為隨葬品。“醴者,稻醴也。甕、甒、筲、衡,實見間,而后折入。”(《禮記·雜記上》)隨葬的醴酒要用稻米釀的醴酒,盛在甒里,放在棺槨之間。近年來,考古挖掘了不少漢代墓葬,多有醴酒出土13。由此可見,禮對酒的規(guī)定不僅適用于生者,也同樣考慮到了死者。
祭祀是漢人生活中極其重要的事情。祭祀之禮離不開酒,對于如何飲酒、飲何種酒也有詳盡的規(guī)定。
為降上神、先祖,祭祀時總把人間最好的祭品獻上,被認為是“天之美祿”的酒是各種祭祀必備之物。條件允許時,各種酒都要獻上。所謂“玄酒在室,醴醆在戶,粢醍在堂,澄酒在下。……以降上神與其先祖。”(《禮記·禮運》)酒有厚薄,酒味越薄,出現(xiàn)越古,放置的位置越尊貴。水沒有酒味,但被認為是酒之本,其地位最尊貴,被放在最尊的室內(nèi),甜酒其次,白色糟渣很多的酒再次,渣子少、酒色清的酒被放在最低賤的堂下。實際上,通過把最好的酒擺在最低賤的位置,也表明制禮者在潛意識中害怕酒、拒斥酒。祭祀獻酒依照先尊后卑順序進行,即先獻上最尊貴的玄酒,再獻上次一等的醴醆。
“酒”是“飲”之一種,在漢代文本中,二者有時會做出區(qū)分。如祭祖時會獻上“飲”與“酒”。“飲:重醴,稻醴清、糟,黍醴清、糟,梁醴清、糟。或以酏為醴。黍酏、漿、水、醷、濫。酒:清、白。”(《禮記·內(nèi)則》)祭祖時進獻的“飲品”與“酒”有區(qū)分,但“飲”中含醴酒,含“玄酒”。故廣義的“飲”包含一切的酒。
祭祀中,每個人都有其位置,也都會依照相應(yīng)的位置飲酒。比如,對象征神靈的人(“尸”)之飲酒有具體的規(guī)定。“酌尸之仆,如君之仆。其在車,則左執(zhí)轡,右受爵,祭左右軌、范,乃飲。 ……小子走而不趨,舉爵則坐祭立飲。”(《禮記·少儀》)“尸人”飲禮同于駕車的人。當其在車,則右手舉爵,先滴灑祭車,然后干杯。未成年人則是坐著祭,站著喝酒。
還有一些對更具體場合飲酒的規(guī)定。比如,宴席中,酒漿要放在飲者右側(cè),所謂“凡進食之禮,……酒漿處右”(《禮記·曲禮上》)。更具體地說:“客爵居左,其飲居右。介爵、酢爵、僎爵皆居右。”(《禮記·少儀》)在鄉(xiāng)飲酒禮中,賓客的飲器要放在自己坐席左側(cè),祭酒后一飲而盡。次賓、觀禮的賓客酒具放在坐席右邊。觀酒具位置可知飲者的身份。對于飲酒與吃菜的先后秩序也有規(guī)定,如“尊者以酌者之左為上尊。尊壺者面其鼻。飲酒者、禨者、醮者,有折俎不坐。未步爵,不嘗羞。”(《禮記·少儀》)禮儀中尊貴的菜——“折俎”上來時,喝酒的人不能坐,撤去后可坐。喝酒前,不能吃菜肴。陪長者飲酒,少者不得先飲。“侍飲于長者,酒進則起,拜受于尊所;長者辭,少者反席而飲。長者舉未釂,少者不敢飲。”(《禮記·曲禮上》)長者如何飲,少者相應(yīng)隨之動。長者沒喝干,少者不敢喝。飲酒本質(zhì)被規(guī)定為“行禮”,因此,“行禮者”不得因酒而改易。所謂“食肉不至變味,飲酒不至變貌。”(《禮記·曲禮上》)“不變貌”即保持其儀容之一慣性,其間彈性很大。對飲酒量不作具體的規(guī)定,其由飲酒者個人掌控,這可以看作是孔子“無量,不急亂”原則的繼承。
以禮飲酒,飲酒被儀式化。飲酒只是完整禮儀的一個環(huán)節(jié),盡管不可或缺,但是,飲酒的實質(zhì)已經(jīng)被轉(zhuǎn)換成個人品行的具體表現(xiàn)方式,變成了公共場合之個人表演。飲酒者關(guān)注的是自身飲酒行為是否恰當,是否在成禮中完成了自己的職責。飲酒行為中酒與人的直接關(guān)系被阻隔,酒對人的意味被竭力淡化。
四
酒不僅參與百禮,助益百禮完成。漢人還有鄉(xiāng)飲酒之俗,為此也專門制定了鄉(xiāng)飲酒禮。孔穎達認為,鄉(xiāng)飲酒包含“四事”:“一則三年賓賢能,二則卿大夫飲國中賢者,三則州長習射飲酒也,四則黨正蠟祭飲酒。”(孔穎達《禮記正義》)從頻率說,“鄉(xiāng)則三年一飲,射則一年再飲,黨則一年一飲也。”鄉(xiāng)飲酒屬于鄉(xiāng)州黨公共事務(wù),隆重、具有象征意義,但飲酒的頻率并不高。
鄉(xiāng)飲酒禮目的是規(guī)范鄉(xiāng)飲酒,以求“免酒禍”。為實現(xiàn)這個目標,就要消除爭斗意識——“遠于斗辯”,而消除斗辯意識的前提是培養(yǎng)尊讓挈敬精神。
“鄉(xiāng)飲酒之義。主人拜迎賓于庠門之外,入,三揖而后至階,三讓而后升,所以致尊讓也。盥洗揚觶,所以致絜也。拜至,拜洗,拜受,拜送,拜既,所以致敬也。尊讓絜敬也者,君子之所以相接也。君子尊讓則不爭,絜敬則不慢,不慢不爭,則遠于斗辨矣,不斗辨則無暴亂之禍矣,斯君子之所以免于人禍也,故圣人制之以道鄉(xiāng)人、士、君子。”(《禮記·鄉(xiāng)飲酒義》)
酒禮開始,主人在庠門外迎賓,需要行“三揖”“三讓”“盥洗揚觶”之禮。“三揖”“三讓”“盥洗揚觶”的目的是表達、培養(yǎng)挈敬精神。“三揖”“三讓”“盥洗揚觶”等禮節(jié)繁冗,時空跨度大。飲酒行為本身只具有象征意義,或者說,被禮儀淡化。
招待賓客,要準備兩個酒樽。一樽是稱為“玄酒”的水,它比酒更古老,更尊貴;另一樽是飲用的酒。兩樽放在賓主之間,賓主共同享用。飲酒時有菜肴,也備有清潔用的洗具。為了能招待好客人,鄉(xiāng)飲酒禮中除了主、賓之外,還會設(shè)置“介”(副賓)、“僎”(主陪)。漢人對此設(shè)置給出了相應(yīng)的說法:“賓、主,象天地也。介、僎,象陰陽也。三賓,象三光也。讓之三也,象月之三日而成魄也。四面之坐,象四時也。”(《禮記·鄉(xiāng)飲酒義》)可以看出,鄉(xiāng)飲酒禮中的人都有自己的“角色”。這些“角色”依照天地、陰陽、三光、四時觀念設(shè)置。對于“角色”,其視聽言動有詳盡的規(guī)定,比如“三揖三讓”。進入各自的“角色”,飲者一方面被提升至天地間崇高的位置;另一方面,真實具體的存在被虛化。對于賓主介僎的所坐的位置,他們同樣給予了道德-宇宙論的說明。
“天地嚴凝之氣始于西南而盛于西北,此天地之尊嚴氣也,此天地之義氣也。天地溫厚之氣始于東北而盛于東南,此天地之盛德氣也,此天地之仁氣也。主人者尊賓,故坐賓于西北,而坐介于西南以輔賓。賓者,接人以義者也,故坐于西北;主人者,接人以仁以德厚者也,故坐于東南,而坐僎于東北以輔主人也。仁義接,賓主有事,俎豆有數(shù),曰圣;圣立而將之以敬,曰禮;禮以體長幼,曰德。德也者,得于身也。”(《禮記·鄉(xiāng)飲酒義》)
從道德化了的天人一體觀念出發(fā),漢人賦予方位以道德特性,以配不同角色的飲酒者。天地有嚴凝之氣、溫厚之氣,前者即天地的尊嚴氣、義氣,后者為天地的盛德氣、仁氣。賓主的座位所在依照此精神安排,“仁義接”被規(guī)定為鄉(xiāng)飲酒禮的精神原則,“敬”是主導(dǎo)飲酒的精神態(tài)度,飲酒只是踐行“敬”“禮”的具體方式,也是培養(yǎng)美德的具體方式,其最終目標指向飲酒者之“成德”。
正賓首先要祭飲食神,再祭酒,以表達自己敬意。祭酒后抿一口酒,成就獻酒禮。之后,移到席末,以表明,設(shè)席的目的不是為了飲食,而是為了行禮。所謂“祭薦、祭酒,敬禮也。……言是席之正非專為飲食也,為行禮也,此所以貴禮而賤財也。卒觶,致實于西階上,言是席之上非專為飲食也,此先禮而后財之義也。先禮而后財,則民作敬讓而不爭矣。”(《禮記·鄉(xiāng)飲酒義》)正賓干杯時來到西階飲盡杯中酒,這也有深意,即表明,設(shè)席的目的不是為了飲食,而是先禮后財。這樣做,可以引導(dǎo)人民敬讓而不爭。可以說,飲酒是行禮的具體方式,也是教化的手段。隨著飲酒一步步象征化、觀念化,酒對人的刺激作用逐步淡化。
在鄉(xiāng)飲酒禮中,飲酒者不僅有賓主介僎之位置差異,齒序也構(gòu)成了飲酒的重要原則。年齡不同,待遇有差異。
“鄉(xiāng)飲酒之禮,六十者坐,五十者立侍,以聽政役,所以明尊長也。六十者三豆,七十者四豆,八十者五豆,九十者六豆,所以明養(yǎng)老也。民知尊長養(yǎng)老,而后乃能入孝弟;民入孝弟,出尊長養(yǎng)老,而后成教;成教而后國可安也。君子之所謂孝者,非家至而日見之也,合諸鄉(xiāng)射,教之鄉(xiāng)飲酒之禮,而孝弟之行立矣。”(《禮記·鄉(xiāng)飲酒義》)
依照禮節(jié),五十歲的人要站著,隨時聽候差遣。六十歲的人才可以坐著喝。這樣做是為了明尊長。按照漢人的邏輯,明尊長明養(yǎng)老,才能使民樹立起孝悌之德。孝悌之德的培養(yǎng)不是通過說教,它就在鄉(xiāng)飲酒禮中確立。換言之,鄉(xiāng)飲酒禮承載著通往王道踐行的重要使命。主人親自迎接正賓、副賓,其余眾賓自來。對待不同賓客禮數(shù)有別,以此顯示各自身份貴賤。從門外入內(nèi),三揖三讓,賓主拜答。酌酒獻給正賓,正賓回敬主人。對副賓也有揖讓、獻酬,禮節(jié)有所減省。眾賓坐祭立飲,禮節(jié)更減。以此顯示禮節(jié)隆重到減省之義。消解了酒對人的直接作用,拒絕醉后失序,飲者身份上的不平等在酒席上得到貫徹與充分的反應(yīng)。
在漢人觀念中,飲酒養(yǎng)陽氣,聲音樂也屬于陽。因此,飲酒時總會有樂。“工入,升歌三終,主人獻之;笙入三終,主人獻之;間歌三終,合樂三終。 工告樂備,遂出。一人揚觶,乃立司正焉。知其能和樂而不流也。”(《禮記·鄉(xiāng)飲酒義》)從功能看,飲酒與樂也都可以使人群和樂。鄉(xiāng)飲酒時,樂工每次演奏完三個曲子,主人都要獻酒給他們。全部演奏完畢,樂工退場。氣氛被調(diào)動起來,為防飲酒興奮失禮,席中會制定一人做司正。這樣做是為了達到飲酒和樂而不流于放肆的效果。
正賓用酒酬謝主人,主人酬謝副賓,副賓酬謝眾賓中年最長者。每個人都酬謝到,包括酬謝為酒席洗杯的賓客。參禮的人每個人都能喝上酒,大家皆大歡喜。酬謝酒禮之后,賓主歡飲,沒有量的限制。但是,時間需要把控,作為“朝不廢朝,莫不廢夕”也(《禮記·鄉(xiāng)飲酒義》。賓客離開,主人拜送,鄉(xiāng)飲酒禮就結(jié)束了。和樂而不亂,就算行禮成功。
以禮飲酒,其目標清晰,那就是:“貴賤明,隆殺辨,和樂而不流,弟長而無遺,安燕而不亂,此五行者足以正身安國矣。彼國安而天下安。”(《禮記·鄉(xiāng)飲酒義》)飲酒能夠達到“貴賤明,隆殺辨,和樂而不流,弟長而無遺,安燕而不亂”精神效果。這表明,飲酒不僅能夠“正身”,而且可以移風易俗,安定天下。鄉(xiāng)飲酒禮模擬-象征著天人一體的完整世界。其中有天地,有日月,有三光,也有政教。依照天地、日月、三光秩序飲酒,政教有序,民德有成。依此秩序展開,飲酒不再是個體生命與酒的直接對壘,而被牢牢地嵌入天地-政教編織成的綱常之中。
“鄉(xiāng)飲酒”屬于“有故群飲。酒被納入各種禮儀之中,被形式化、被規(guī)定、被納入社會秩序,其沖動性、破壞性被抑制。飲酒被規(guī)定為外在尊卑秩序與內(nèi)在德性的具體體現(xiàn),成為它們的手段而不是目的。
在禮教中飲酒,個人在禮中被轉(zhuǎn)換成具體的“角色”。依照被賦予的“角色”飲酒,個體的身體與精神不再按照自身與酒交接,飲者的身體與精神都不再重要。當“賓”“主”“介”“僎”等“角色”被進一步納入“天地”“日月”“三光”“四時”等宇宙秩序之中,飲酒成為人倫世界的宏大事件,更加遠離了個性與真身。飲酒觀念化,甚至形上化,其積極方面可以實現(xiàn)“遠酒禍”目標,其副作用是:在酒與人之間設(shè)置了太多中介,而使飲酒空洞化。
按照“禮”的規(guī)定,人們在節(jié)日祭祀及特殊事件如婚喪嫁娶等發(fā)生時方可飲酒。換言之,人們不能自主飲酒。酒歸屬于虛虛實實的神明、天地、家族、鄉(xiāng)黨等不飲者,飲酒的意義關(guān)聯(lián)著不飲者,而真正飲酒的那個人是誰、酒味如何等問題并不重要。
五
在諸禮主導(dǎo)下,飲酒遠離“酒禍”,酒的美好品性紛紛呈現(xiàn)出來。《漢書》對此有精煉的概括:“酒者天之美祿,帝王所以頤養(yǎng)天下,享祀祈福,扶衰養(yǎng)疾,百禮之會,非酒不行。”(《漢書·食貨志》)不管在身體的頤養(yǎng)、扶衰養(yǎng)疾,還是精神方面享祀祈福、百禮之會,酒都發(fā)揮著積極的作用。“天之美祿”是對酒的無上贊美。人們通常把飲酒帶來狂亂等過錯歸諸酒,在對酒普遍好感風氣下,對酒的評價也被顛覆。如:
司隸蓋次公宴許伯第,曰:“無多酌我,我則酒狂。”丞相魏侯笑曰:“次公醒而狂,何必酒也。”(《漢書·蓋寬饒傳》)
“禮”中的“酒”隨知禮、行禮者而呈現(xiàn)出和樂、寧靜、清明、節(jié)制、莊重等美行,這個印象被確定下來后,酒事中的問題似乎都不再與酒相干。人飲酒而發(fā)狂,原因不在酒即在人。魏侯將“狂”歸之于人(蓋次公),這顯然在為酒的道德品格辯護。考慮到酒禮主導(dǎo)下時代飲酒狀況,這個評價尤其彰顯出人們對酒的善意。
《西京雜記》載有西漢鄒陽的《酒賦》,學(xué)界雖然認為不大可靠,但是,其中一些觀念卻與西漢禮教盛行后的觀念相合。比如:“清者為酒,濁者為醴;清者圣明,濁者頑騃。……庶民以為歡,君子以為禮。”這里所顯示的對酒的認識,以及君子、庶民等不同飲酒者對待酒的態(tài)度的差異,與《禮記》所記載的相當一致。目前可以確定將“酒”作為主題進行謳歌贊美的是揚雄。曹丕說揚雄曾撰有《酒賦》,可惜已經(jīng)失傳。我們能夠看到的是他寫的《酒箴》:
“子猶瓶矣。觀瓶之居,居井之眉。處高臨深,動常近危。酒醪不入口,臧水滿懷。不得左右,牽于纆徽。一旦叀礙,為瓽所轠。身提黃泉,骨肉為泥。自用如此,不如鴟夷。鴟夷滑稽,腹如大壺。盡日盛酒,人復(fù)借酤。常為國器,讬于屬車。出入兩宮,經(jīng)營公家。由是言之,酒何過乎?”14
《漢書·揚雄傳》載揚雄性嗜酒,家貧而酒不常得。一些人慕其學(xué)問,載酒肴從其學(xué)。出于對酒的偏愛,揚雄不僅為酒辯護(“酒何過”),而且對酒具(鴟夷)羨慕不已。在他看來,腹中盡日盛酒是鴟夷比裝水之瓶的最大功用,也是人最幸福的事情。不僅如此,因為能盡日盛酒,所以鴟夷常為國器,隨時出入王侯之家,為國家做事。這豈不是儒士之夢寐以求的事情!
揚雄對“鴟夷”的贊美大抵是對禮教(包括禮器)的贊美。但是,在禮教繁冗形式宰制下,人的自然機能也逐漸有不能承受之重。有人就因為禮教管制太嚴苛而拋開禮儀、以酒宣泄。比如,周澤,掌管宗廟禮儀。職責所在,使他“一歲三百六十日,三百五十九日齋。”(《后漢書·儒林傳下·周澤》)其生活完全“儀式化”,為調(diào)節(jié)重復(fù)而單調(diào)的生命節(jié)奏,他選擇了“一日不齋醉如泥。”(此句為《漢宮儀》所補)禮教對生命機能的壓制使他不得不暫時撇開禮教而以酒宣泄。
禮教與自然欲望之間的平衡總是短暫的,以禮飲酒雖然可以使人免除酒禍,但繁復(fù)的禮教一定程度又抑制了人的自然欲望。酒欲之伸張、反抗亦在情理之中。不過,當權(quán)者自然欲望之伸張卻是危險的。自然欲望與權(quán)力結(jié)合往往會威脅,甚至突破禮教的束縛。這是哀帝、平帝以來的讖緯中有諸多反映。首先,他們把高祖的經(jīng)歷繼續(xù)神化,如:“高皇帝母曰劉媼,嘗息大澤之陂,夢與神遇。是時雷電晦冥,蛟龍在上。及生而有美。性好用酒,嘗從王媼、武負貰酒,飲醉止臥,媼、負見其身常有神怪。每留飲醉,酒售數(shù)倍。后行澤中,手斬大蛇,一嫗當?shù)蓝蓿疲?lsquo;赤帝子殺吾子。’”(王充《論衡·吉驗篇》)王充雖“疾虛妄”,但對神化高祖的舉動亦不敢造次,將此視為“吉驗”。《史記》中高祖“愛酒及色”,“色”漸為士人所禁忌,“愛酒”則為世人津津樂道。于是,到了王充這里,劉邦性好惟有“酒”了。醉后身有“神怪”是天命在身的標志,“醉斬白蛇”成為實現(xiàn)天命交接偉大創(chuàng)舉。這些都曲折反映了制造神話的時代人們對酒的普遍鐘愛。不僅如此,儒家的圣賢也被刻畫為酒場英雄。如“文王飲酒千鐘,孔子百觚。”(參見《論衡·語增篇》)這種有悖常識的量的夸張透露的恰恰是大漢當權(quán)者對酒的無止境渴望15。當虛妄被當真,基于日常生活的禮教自然被怠慢、被冷落。
當然,突破維護權(quán)力的禮教必然會反噬當權(quán)者自身。更為常見的是,當權(quán)者陽奉禮教,陰從私欲,沉湎于酒而使禮教空洞化。東漢后期,外戚與宦官權(quán)力爭斗皆指向欲望之放縱。“孝靈之末,朝政墮廢,群官百司,并湎于酒,貴戚尤甚,斗酒至千錢。中常侍張讓子奉為太醫(yī)令,與人飲酒,輒掣引衣裳,發(fā)露形體,以為戲樂也。”(曹丕:《典論》)16據(jù)說,孟佗以中原難得的菖蒲酒一斛遺宦官張讓,即拜涼州刺史17。“百司湎酒”意味著有權(quán)階層的集體縱酒。其結(jié)果不僅是這里所說酒價暴漲,酒成為硬通貨。更加難堪的是自上而下地戲樂禮教。禮教尊嚴不再,逐漸有名無實,淪為虛設(shè)。
漢末諸雄董卓、呂布、袁紹、袁術(shù)、曹操、劉表、孫權(quán)等人大都嗜飲。曹操愛飲,且能釀酒,還曾向漢獻帝進獻過家鄉(xiāng)的“九醞酒法”(曹操《上九醞酒法奏》)。劉表、袁紹一南一北,飲有奇法。據(jù)曹丕記載:“荊州牧劉表,跨有南土,子弟驕貴,并好酒,為三爵:大曰伯雅,次曰仲雅,小曰季雅。伯雅受七勝,仲受六勝,季受五勝。又設(shè)大針于杖端,客有醉酒寢地者。輒以劖刺之,驗其醉醒。是酷于趙敬侯以筒灌人也。大駕都許,使光祿大夫劉松北鎮(zhèn)袁紹軍,與紹子弟日共宴飲,松嘗以盛夏三伏之際晝夜酣飲極醉,至于無知。云以避一時之暑。二方化之,故南荊有三雅之爵,河朔有避暑之飲。”(曹丕《典論?酒誨》18)“三雅”聽起來儒雅,但自制酒器,卻為狂歡。客醉酒,以劖刺之,兇殘之性昭然。袁紹以避暑之名晝夜酣飲,自不以禮為然。孫權(quán)醉后使人以水灑群臣。(《三國志·吳書·張昭傳》)歡宴之末,自起行酒,欲劍殺伏地裝醉的大臣(虞翻)。(《三國志·吳書·虞翻傳》)凡此等等都表明,漢末諸雄恣肆歡謔僅形似抗秦英雄。以殘賊之性劫奪國柄,飲則時時辱人、殺人,酒盡顯狂野、任性、傲蕩、暴戾之氣。經(jīng)與禮的長期對抗而最終突圍,不過,酒的形象卻并不崇高。
六
禮對酒失去管制效力,以強制性為特征的“法”再次接管控制酒的重任。漢末,年饑兵興,操表制酒禁。酒禁雖出于糧食緊張,更深層的原因則涉及到對酒的二重態(tài)度:一方面,人們對酒之妙用耳熟能詳,對酒的欲望日益高漲,當權(quán)者亦不掩飾對酒的鐘愛;另一方面,禮喪失約束酒的效力后,放任必然導(dǎo)向無序與墮落,需要尋求管控酒的新力量。曹氏集團的名士謀臣以文學(xué)的形式將此二重態(tài)度呈現(xiàn)出來,其中最典型的是王粲與曹植。二人都作有“酒賦”,明確將“酒”主題化,同時呈現(xiàn)酒的二重作用。
“帝女儀狄,旨酒是獻。宓芬享祀,人神式宴。辯其五齊,節(jié)其三事。醍沈盎泛,清濁各異。章文德于廟堂,協(xié)武義于三軍。致子弟之孝養(yǎng),糾骨肉之睦親。成朋友之歡好,贊交往之主賓。既無禮而不入,又何事而不因。賊功業(yè)而敗事,毀名行以取誣。遺大恥于載籍,滿簡帛而見書。孰不飲而羅茲,罔非酒而惟事。昔在公旦,極茲話言。濡首屢舞,談易作難。大禹所忌,文王是艱。”(王粲《酒賦》)19
“嘉儀氏之造思,亮茲美之獨珍。……仰酒旗之景曜,征嘉號于天辰。……穆生以醴而辭楚,侯嬴感爵而輕身。……宜城醪醴,蒼梧縹清。或秋藏冬發(fā),或春醞夏成,或云拂潮涌,或素蟻浮萍。爾乃王孫公子,游俠翱翔,將承歡以接意,會凌云之朱堂。獻酬交錯,宴笑無方。于是飲者并醉,縱橫喧嘩。或揚袂起舞,或扣劍清歌;或嚬噈辭觴,或奮爵橫飛;或嘆驪駒既駕,或稱朝露未晞。于斯時也,質(zhì)者或文,剛者或仁;卑者忘賤,窶者忘貧。……于是矯俗先生聞之而嘆曰:噫!夫言何容易,此乃荒婬之源,非作者之事。若耽于觴酌,流情縱逸,先王所禁,君子所斥。”(曹植《酒賦》20)
酒為人神共享,可以致子弟之存養(yǎng),糾骨肉之睦親,成朋友之歡好。簡言之,酒對于護持人倫為必要之物,于個人則裨益于解憂、成仁。不過,過度飲酒又會賊功業(yè)、毀名行,敗事取誣,遺恥罹事,被視為婬荒之源。基于前者,“對酒當歌,……唯有杜康”(曹操《短歌行》)就是美談。基于后者,不僅需要以禮制酒,強制性的刑法成為必要。誠然,漢室傾頹,禮教崩壞,單以“禮”的力量已經(jīng)不足以安民濟世。曹氏以強制性的“名法”治理酒事亦是正常的邏輯21。然而,舍禮取法,有違于酒性人情,于一時權(quán)宜之計尚可,于長治久安則行不通。對于曹氏酒禁,作為孔子后裔的孔融頻書爭之,其中多侮慢之辭。孔融難曰:
“酒之為德久矣。古先哲王,類帝禋宗,和神定人,以濟萬國,非酒莫以也。故天垂酒星之燿,地列酒泉之郡,人著旨酒之德。堯不千鍾,無以建太平。孔非百觚,無以堪上圣。樊噲解厄鴻門,非豕肩鍾酒,無以奮其怒。趙之廝養(yǎng),東迎其王,非引卮酒,無以激其氣。高祖非醉斬白蛇,無以暢其靈。景帝非醉幸唐姬,無以開中興。袁盎非醇醪之力,無以脫其命。定國非酣飲一斛,無以決其法。故酈生以高陽酒徒,著功于漢;屈原不餔糟歠醨,取困于楚。由是觀之,酒何負于治者哉!”22
“以”有根據(jù)之義。“非酒莫以”是說,祭帝禋宗、和神定人、濟萬國等家國天下的要事都靠酒來完成。于個人則可助成德、成功,于政有功而無過,古往今來大量事例都可證明飲酒之有用性。孔融舉了大量例子表達酒對人的重要性,其中不乏夸張與荒謬。比如“天垂酒星之翟,地列酒泉之郡,人著旨酒之德”等無稽的比附,以及已被王充證明為虛妄的“堯千鍾、孔百觚”等。曹操同樣列舉大量飲酒導(dǎo)致失身亡國的例子反駁。在再次上書曹操時,孔融改變了舉例證明的策略,將政之成敗與酒本身的價值進行了分割。
“昨承訓(xùn)答。陳二代之禍,及眾人之敗,以酒亡者,實如來誨。雖然,徐偃王行仁義而亡,今令不絕仁義;燕噲以讓失社稷,今令不禁謙退;魯因儒而損,今令不棄文學(xué);夏、商亦以婦人失天下,今令不斷婚姻。而將酒獨急者,疑但惜谷耳,非以亡王為戒也。”23
孔融承認有以酒亡國的例子,但酒的價值卻不會因亡國而被移易。正如歷史上曾出現(xiàn)過踐行普遍價值亡國卻不會否定普遍價值一樣,以酒亡國,令也不當斷飲酒。他論證的思路近似于魏侯,即通過人(“亡國”)與酒的自身價值相剝離來為酒辯護。按照這里的邏輯,酒具有獨立自足的價值,即使政為之亡也不能絲毫減損其價值。在《禮運》“飲食男女,人之大欲存焉”表述中,飲酒還僅僅被當作人的基本欲望。孔融在此將飲酒與仁義、謙讓、文學(xué)、婚姻一道當作人生的基本價值,這可看作是對《禮運》的發(fā)揮與推進。如果說“非酒莫以”所表述的還僅僅是飲酒的外在價值——有用性,那么,“令不當斷飲酒”已經(jīng)觸及到了酒的內(nèi)在價值——價值自足。從飲酒的有用性(外在價值)到酒價值的自足性(內(nèi)在價值),通過與曹操的論爭,孔融對酒的認識不斷深化。對酒內(nèi)在價值的自覺領(lǐng)會,標志著漢末對酒認識的新高度。
在當權(quán)者欲望與外在名法合力打擊下,禮對酒的約束持續(xù)弱化。擺脫禮法之后,“禮”中之“酒”的和樂、寧靜、清明、節(jié)制、莊重氣不復(fù)存在,而隨飲者狂野、任性、傲蕩、充滿暴戾之氣。無故飲酒,盡情享受酒,想醉就醉,酒對個體身心之意味,等等,這些社會現(xiàn)象大量坦露于世,成為時代問題,也由此成為這個時代的思想問題。思想邏輯的進一步展開就是:名教與自然的對立,名教威嚴掃地,“自然”被神圣化,人的欲望與酒都從名教的束縛下解放。不斷增強的對酒的欲望與對酒內(nèi)在價值的領(lǐng)會相結(jié)合,“酒”“醉”逐漸成為時代的主題,中國酒精神也逐步取得自覺形態(tài)。
注釋:
作者簡介:貢華南,華東師范大學(xué)中國現(xiàn)代思想文化研究所/哲學(xué)系教授,博士生導(dǎo)師。
研究方向:中國哲學(xué)
1.莊子反對以禮飲酒,認為,以禮飲酒恰恰會以亂告終。所謂“以禮飲酒者,始乎治,常卒乎亂,大至則多奇樂。”(《莊子·人間世》)放開禮,讓酒直接與身心交接,如此方可得飲酒之妙——歡樂。酒醉不僅可見人之真性,還可得“神全”——身心相親而彌合分裂。“飲酒則歡樂,處喪則悲哀。”(《莊子·漁父》)在此基礎(chǔ)上,莊子亦以酒論道:“夫醉者之墜車,雖疾不死。骨節(jié)與人同而犯害與人異,其神全也,乘亦不知也,墜亦不知也,死生驚懼不入乎其胸中,是故忤物而不懾。彼得全于酒而猶若是,而況得全于天乎?”(《莊子·達生》)飲酒而得神全,此較身體的歡樂更值得追求。
2.“貴酒肉之價,重其租,令十倍其樸。然則商賈少,農(nóng)不能喜酣奭,大臣不為荒飽。商賈少,則上不費粟。民不能喜酣奭,則農(nóng)不慢。”(《商君書·墾令篇》)商鞅的邏輯是,飲酒的愉悅(酣奭)會影響農(nóng)民勞作的積極性,也會影響大臣的工作效率。重稅抑制商賈則可以在源頭上解決這些問題。
3.酒有自身的性味,人有各自的性情。人與酒相遇,既實現(xiàn)了酒的性味,也推動著人的性情的釋放、完成。人性與酒之性味融合為一既實現(xiàn)了具體的飲酒精神,也賦予了酒以精神特質(zhì),生成了酒精神的真實形態(tài)。因此,飲酒精神與酒精神雖可以區(qū)分,但不可分割。在特定歷史時期,飲酒精神直接表現(xiàn)著酒精神。二者高度一致,飲酒精神往往被認作是酒精神。酒精神表現(xiàn)于具體歷史時段的飲酒精神中,各個時段飲酒精神共同構(gòu)成了酒精神的完整形態(tài)。
4.為人熟知的是劉邦罵陸賈:“陸生時時前說稱《詩》《書》。高帝罵之曰:‘乃公居馬上而得之,安事《詩》《書》!’”(《史記·酈生陸賈列傳》)
5.盡管漢初“文景”堅持休養(yǎng)生息方法恢復(fù)生產(chǎn),但是當時普通農(nóng)夫的生活仍然窘迫。晁錯曾描述道:“今農(nóng)夫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人;其能耕者,不過百畝;百畝之收,不過百石。春耕,夏耘,秋獲,冬藏,伐薪樵,治官府,給徭役,春不得避風塵,夏不得避暑熱,秋不得避陰雨,冬不得避寒凍,四時之間,亡日休息。又私自送往迎來,吊死問疾,養(yǎng)孤長幼在其中。勤苦如此,尚復(fù)被水旱之災(zāi),急政暴賦,賦斂不時,朝令而暮當具。有者,半賈而賣;亡者,取倍稱之息;于是有賣田宅,鬻子孫,以償債者矣!”(晁錯:《論貴粟疏》)
6.岳慶平:《漢代家庭與家族》,鄭州:大象出版社,1997年,第3-11頁。
7.司馬相如與卓文君私奔,曾在臨邛開過小酒肆,有過二人對酌的浪漫時光。但主導(dǎo)司馬相如觀念的卻是反對自身的“解酒罷獵”(《上林賦》)。這表明,“對飲”于他并非精神的自覺,而只是偶然的事件,甚至是不得已而為之的事情。
8.《禮記》不少篇章創(chuàng)作于戰(zhàn)國,但在漢武之后被自上而下地提倡、推行,漢人接受、認同,成為漢人思想觀念重要組成部分。
9.《禮記·雜記下》:子貢觀于蠟。孔子曰:“賜也樂乎?”對曰:“一國之人皆若狂,賜未知其樂也!”子曰:“百日之蠟,一日之澤,非爾所知也。張而不弛,文武弗能也;弛而不張,文武弗為也。一張一弛,文武之道也。”“蠟”是年終大祭,在“蠟”祭中,國君特許下層民眾放開飲酒(喝酒不喝水),釋放情志,以致于“國之人皆若狂”。此所謂“一張一弛,文武之道”也。
10.在禮教之下,“稱呼”代表著“名分”。比如:“納女于天子,曰‘備百姓’,于國君,曰‘備酒漿’。”(《禮記·曲禮下》)國君收納妻妾都要給予相應(yīng)的名分,名分即職分。飲酒是國君之日常,“備酒漿”是其妻妾的基本職分。
11.漢人對此有清晰表述,如“酒為歡伯,除憂來樂。”(焦延壽:《焦氏易林·坎之兌》)
12.《間傳》有類似表述:“父母之喪,既虞、卒哭,疏食水飲,不食菜果;期而小祥,食菜果;又期而大祥,有醢醬;中月而禫,禫而飲醴酒。始飲酒者先飲醴酒,始食肉者先食干肉。”
13.比如長沙馬王堆漢墓、西安鳳鳴原漢墓等都發(fā)現(xiàn)了酒。近來,南昌西漢海昏侯墓葬中出土了青銅蒸餾器、提梁卣、耳杯、陶酒甕等大量與酒有關(guān)的文物。
14.《揚雄集校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3年,第154頁。
15.文王、孔子被認為是以德將酒,無德飲酒的典型則是同樣酒量驚人的紂王。時人傳言“紂沉湎於酒,以糟為丘,以酒為池,牛飲者三千人,為長夜之飲,亡其甲子。”(引自《論衡·語增篇》)對此,王充以常識證其不實:“夫紂雖嗜酒,亦欲以為樂。令酒池在中庭乎?則不當言為長夜之飲。坐在深室之中,閉窗舉燭,故曰長夜。令坐於室乎?每當飲者,起之中庭,乃復(fù)還坐,則是煩苦相藉,不能甚樂。……臨池牛飲,則其啖肴不復(fù)用杯,亦宜就魚肉而虎食。則知夫酒池牛飲,非其實也。”
16.《曹丕集校注》,石家莊: 河北教育出版社,2013年,第260頁。
17.漢趙岐《三輔決錄》:“孟佗字伯郎。靈帝時中常侍張讓專朝政,賓客多苦不得見。孟佗盡以家財賂讓監(jiān)奴,因得見讓。……后以葡萄酒一斗遺讓,即拜為涼州刺史。”(引自《三國志·魏志·明帝紀》裴松之注引,其中,“佗”作“他”,《三國志》,北京:中華書局,1982年,第92-93頁)
18.《曹丕集校注》,石家莊: 河北教育出版社,2013年,第260-261頁。《藝文類聚》記述稍異:“光祿劉松北鎮(zhèn),而袁紹夜酣酒,以盛夏三伏之際,晝夜與松飲酒,至于無知,云以避一時之暑。”((唐)歐陽詢:《藝文類聚》,北京:中華書局,1965年,第86頁)
19.《建安七子集》,北京:中華書局,2015年,第106-107頁。
20.《曹植集校注》,北京:中華書局,2018年,第149-150頁。
21.禁酒在當時頗流行,呂布、劉備諸雄亦時而推行。不過,他們并不像曹操那樣明確把“名法”作為治世之綱常,因此,遭遇的阻力也不大。《三國志》卷三十八《簡雍傳》載劉備禁酒。“時天旱禁酒,釀?wù)哂行蹋粲谌思宜鞯冕劸撸撜哂钆c作酒者同罰。雍與先主游觀,見一男女行道,謂先主曰:彼人欲行淫,何以不縛?先主曰:卿何以知之?雍對曰:彼有其具,與欲釀?wù)咄O戎鞔笮Γ務(wù)摺?rdquo;將擁有釀具者與作酒者同罰,更像是鬧劇,而不是在貫徹刑令。
22.《建安七子集》,北京:中華書局,2015年,第24頁。
23.《建安七子集》,北京:中華書局,2015年,第2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