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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先秦兩漢
    鬼神、道德、幸福—孔子、老子、墨子三家幸福觀試較
    發表時間:2015-04-08 10:06:16    作者:    來源:
    史懷剛
                                                     《孔子研究》2014年第2期

    【內容提要】 從文字學的角度考察中國文化中早期的幸福觀念,其與鬼神有著直接的相關性。祭祀神鬼是中國先民祈福必經的進路,天命信仰與幸福獲取合而為一。周人提出以德配天,開始反思祭祀行為與幸福結果的直接對應性。孔子、老子、墨子三家承續西周鬼神與幸福問題之探討,分別從道德、哲學、信仰三個不同的維度超越西周的天命幸福論。

      【關 鍵 詞】鬼神/天命/道德/幸福

      中圖分類號 B222.2;B223.1;B224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2-2627(2014)02-0048-06

      春秋戰國時期,社會動蕩,禮樂崩壞,如何在此時際獲取幸福,實現個人、家庭、社會之和諧圓滿,是那個時代的思想家們所不得不面對的問題。孔子、老子、墨子三家承繼夏商周三代之宗教傳統,于幸福觀各有創見。探其源流,對于考察當代中國社會幸福觀的形成大有裨益。

      一、幸與福的文字學考查:鬼神、天命與幸福

      幸(六書),《說文》在夭部:“吉而免兇也。從屰,從夭。夭,死之事,故死謂之不幸。”夭,《說文》:“屈也。從大,象形。凡夭之屬皆從夭。”屰,《說文》:“屰,不順也,從干下屮,逆之也。”羅振玉認為:“屰為倒人形,與逆字同意。”概言幸之本意為大而不折、長而不衰,引申之為吉而無兇。

      福(前4·32,佚362,秦公鐘,金文,金文),從示從畐()或從酉(),甲骨文或又從手(),或又從宀(),或省示。為酒器。《說文》:“畐,滿也。”甲骨文畐(),比酉()多十字形,為酒器中滿盛酒水之象。《說文》:“福,佑也。從示,畐聲。”可見,福字本義為以灌酒于神前而祭祀之,以獲得神之庇佑,酒滿則神必佑之。

      將幸與福二字聯用,其本旨應是不夭之佑或者不逆之佑,即可以長久獲得神的保佑從而達成愿望。可以說,從古文字上看,先民認為人之福與天之佑是密不可分的。個人、家庭、家族、民族、國家、天下等生命或組織的吉兇禍福皆與神鬼之佑相關。以祭求福,溝通人神,是人獲取福的主要方法。所謂“兇”,是未能獲得神靈佑助的結果。按兇,《六書》中為,出于鬯字。鬯(甲骨文,甲骨文,金文),字形,如盛酒之容器,其中的點像釀酒的米,器中充實為吉,空虛則為兇。《說文》:“以秬釀鬱草芬芳攸服以降神也”,鬯意為用黑黍、香草釀成的香酒,祭祀時以其馨香遠聞以享神,酒滿且香,神自會佑助而獲福,反之即為不吉。概言之,以文字觀之,商周或更早之時,祭祀神鬼是人求福必經的進路,天命信仰與幸福獲取是合而為一的。

      從傳世文獻看,對帝神的信仰、天命觀念最遲在殷商就已出現,社會變遷、個人福禍亦皆與此有關。《墨子·兼愛下》引《禹誓》:“濟濟有眾,咸聽朕言!非惟小子,敢行稱亂。蠢茲有苗,用天之罰。若予既率爾群對諸群,以征有苗。”禹以天命作為用兵于有苗的借口。《尚書·湯誓》亦有類似的言語方式:“格爾眾庶,悉聽朕言,非臺小子,敢行稱亂!有夏多罪,天命殛之。”“夏氏有罪,予畏上帝,不敢不正。”商湯以上帝、天命作為立論根據起兵滅夏。《詩經》中還可以看到以君權神授的方式宣稱商天子地位的政治合法性。《商頌·玄鳥》:“天命玄鳥,降而生商,宅殷土芒芒。古帝命武湯,正域彼四方。方命厥后,奄有九有。”《商頌·長發》:“浚哲維商,長發其祥。洪水芒芒,禹敷下土方。”商中期盤庚以天命觀念勸說臣民接受其遷都的意見,《商書·盤庚上》云:“先王有服,恪謹天命,茲猶不常寧;不常厥邑,于今五邦。”“天其永我命于茲新邑,紹復先王之大業,底綏四方。”《商書·盤庚下》:“肆上帝將復我高祖之德,亂越我家。”盤庚之理路是:遷都乃順應天命,肆祭上帝,應天命而行,上帝即會佑助我盤庚治理天下,商朝即會永昌。商晚期紂王仍以天命為其政治生命尋求延續的可能性。《尚書·西伯戡黎》中紂王言:“我生不有命在天。”天命佑助仍是當時商人政治信仰的基本前提。《禮記·表記》:“殷人尊神,率人以事神,先鬼而后禮。”亦是可信之辭。概言之,殷商之時帝神、天命成為最高權威和主宰,人間之風雨、饑饉、福禍、災祥皆源于此神圣力量。商人又認為祖先配與天神,同樣可以降禍授福于子孫,所以重視對祖先的祭祀。他們以單祭、合祭、特祭、周祭等形式,通過錢帛、牲畜甚至人祭等祭品以追孝祖先,取悅鬼神。從盤庚遷殷至商朝滅亡,“商王共用人祭13052人,另外還有1145條卜辭未記人數,即都以一人計算,全部殺人祭祀,至少亦當用14197人”①。事鬼祭神成為商人獲得幸福的主要形式,帶有強烈巫文化特征。

      就西周而言,其文化為損益夏商特別是殷商文化而來。雖然王國維在《殷周制度論》中指出:“中國政治與文化之變革,莫劇于殷周之際。”②但比較殷商之際的出土文獻及傳世典籍可以發現,西周天命鬼神等觀念在很大程度上是承商而來,其最大不同處是突出了德性的重要性。郭沫若認為:“殷時代是已經有至上神的觀念的。起初稱為帝,后來稱為上帝。大約在殷周之際的時候又稱為天。因為天的稱謂在周初的《周書》中已屢見,在周初彝銘如《大豐簋》和《大盂鼎》上也是屢見,那是因襲了殷末人無疑。”③其后他又強調說:“關于天的思想周人也是因襲了殷人的。周初的彝銘《大豐簋》和《大盂鼎》和《周書》中的《大誥》《康誥》《酒誥》《梓材》《召誥》《洛誥》《多士》《無逸》《君奭》《多方》《立政》等十一篇,以及《周頌》的前幾章都是很明顯的證據。”④依郭氏之觀點看,天命觀念最遲應是商人的原創,周人是此思想的承繼者。

      “惟不敬厥德乃早墜厥命。”(《尚書·召誥》)周人認為商朝天命之終結問題,不是帝神及天命是否存在的問題,而是帝神及天命考察標準的轉換問題。《周禮·春官·大祝》:“掌六祝之辭,以事鬼神示,祈福祥,求永貞。”周人祈福納吉雖仍需溝通神鬼,但取悅鬼神的方式已然不同于商人。《周易·既濟》卦辭:“九五,東鄰殺牛,不如西鄰之禴祭,實受其福。”《象》曰:“東鄰殺牛,不如西鄰之時也。實受其福,吉大來也。”獻祭物品的多寡已不能再與福報的大小成正比,德性作為考量的標準之一已經確立,此即是以德配天的觀念。

      周人所謂的德,內涵豐富,并非限于褒義之美德。從古文字言,甲骨文中德從彳從直,金文中又從心,徐仲舒認為值字應為德字的初文⑤,其本義應是張目四望,看清道路,有所得而定向前行。所以德與行相關,亦與得相聯。如甲骨文中“王德于止(此)若”,“王德出”,“王德某方”等,這里的德皆作出行、巡行之意。又“貞,亡(無)德?”(乙375)“貞,(有)德?”(乙907),祭祀帝神或祖先,獲得其降下的啟示即為得,《禮記·樂記》:“德者,得也”,以德為循,其本義應是遵循帝神或祖先神之意旨而行。而《廣雅·德韻》:“德,德行,惪,古德字”。《說文》:“惪,外得于人,內得于己,從直,從心。”皆以直心為德,釋德為美德善行,當是晚出引申之義⑥。蓋有所得于神,是神助人;有所得于己,是成就自身;助人有所得,是成人利他,當為美善之行。從得于神至內得于己,成人成己,德之義由依賴于鬼神漸轉至強調人的主觀能動性。“天地設位,圣人成能;人謀鬼謀,百姓與能。”(《周易·系辭下》)周人強調敬德保民,其實質就是強調通過人的主觀努力成就大業,獲取幸福。

      概言之,從文字學的角度考察中國文化中早期的幸福觀念與鬼神有著直接的相關性。祭祀神鬼是中國先民求福必經的進路,天命信仰與幸福獲取合而為一。雖然,西周初年,周人提出以德配天,開始反思祭祀行為與幸福結果的直接對應性,試圖以德性來補充說明天命變化的必然,以人的理性選擇代替天命變化的無常,但西周時人對鬼神、天命的信仰并未發生根本性改變。鬼神在西周時期的信仰世界中依然是實存的,天命亦是現實存在的。這一觀念的巨變直至春秋戰國時期才完成。孔子、老子、墨子三家承接西周鬼神與幸福問題之探討,分別從道德、哲學、信仰三個不同的維度超越西周的天命觀念,提出了不同的幸福觀。

     

    二、天人合德:孔子之道德維度

      孔子對鬼神持保留或者疏離的態度。“子不語怪、力、亂、神”(《論語·述而》)。鬼神作為周人信仰的對象,孔子很少從實在論的角度談論。他認為“敬鬼神而遠之”(《論語·雍也》),才是應對這一問題的明智做法。“圣人以神道設教,而天下服矣。”(《周易·觀·彖》)宗教信仰在世俗社會治理的層面有其現實意義,但儒學所強調的不是神道設教式的宗教行為,而是更注重“先王以省方,觀民設教”(《周易·觀·大象》)式的人事作用。上博簡《魯邦大旱》篇記載,孔子應對大旱的建議是將“唯正刑與德”放在首位,認為“命者,君子以為文,庶民以為神”,“庶民知說之事鬼也,不知刑與德”,而“正刑與德以事上天”才是抗旱的正確行為⑦。

      孔子以生死之間的人格提升作為致力求福的方向,嘗言:“未能事人,焉能事鬼?”“未知生,焉知死?”(《論語·先進》)鬼神與死后世界不是人生當下的首要關注點,也不是行為的出發處和歸宿點,更不是人生幸福之必要理論前題。如對占卜之態度,帛書《要》篇載孔子云:“《易》,我復其祝卜矣,我觀其德義耳也。幽贊而達乎數,明數而達乎德,又仁[守]者而義行之耳。”“君子德行焉求福,故祭祀而寡也;仁義焉求吉,故卜筮而希也。祝巫卜筮其后乎?”他認為研《易》有三重進路:巫覡幽贊神明,期望超自然的神靈襄助;史者窮究物之數理,以數推演,趨吉避兇;君子以易道啟發德性,反求自身,以德義獲得吉祥福報。可以說孔子從德性倫理之層面超越了西周時人的天命觀,“不怨天,不尤人,下學而上達”(《論語·憲問》),將幸福之獲得引向了人倫層面⑧。

      對當時普遍存在的鬼神信仰,孔子并沒有直言批判,而以一種“祭如在,祭神如神在”(《論語·八佾》)的態度強調人在祭祀過程中當下境遇的心理體驗。“鄉人儺,朝服而立于阼階”(《論語·鄉黨》),《禮記·郊特牲》亦載:“鄉人,孔子朝服立于阼,存室神也”,鄭注:“,強鬼也,謂時儺,索室毆疫逐強鬼也”。對于驅逐厲鬼儀式,孔子并沒有回避,而是以一種莊重的態度朝服立于臺階駐足觀看,這可以理解為孔子在進行一場“祭如在”式的與祭體驗。孔子言“吾不與祭,如不祭”(《論語·八佾》),此正合于《觀》卦卦辭“盥而不薦,有孚颙若”。祭祀作用的發生在孔子的思想中已從有得于鬼神轉移到主祭者所營造的肅穆氣氛,鬼神實存與否已退居次位,與祭者的觀祭體驗不再聚焦到神跡的顯現,而是側重于心理層面的自我體認。所以,孔子雖不認可鬼神的實在性,但卻極為重視祭祀的作用。“子之所慎,齋、戰、疾”(《論語·述而》),“所重:民、食、喪、祭”(《論語·堯曰》),“雖疏食菜羹,瓜(必)祭,必齋如也”(《論語·鄉黨》)。對孝強調“生,事之以禮;死,葬之以禮,祭之以禮”(《論語·為政》),以祭禮醇化孝道,并將之引向社會治理層面,“慎終,追遠,民德歸厚矣”(《論語·學而》)。以神道設教,孔子于此所注重的正是此祭祀過程及與祭者當下的自我體認。這種自我體認是以德性為基礎展開的。《禮記·中庸》云“大德者必受命”,所謂受命是指“大德必得其位,必得其祿,必得其名,必得其壽”,位祿壽名等現實世界的福祉皆因德性自我張顯而來。雖然天命仍被孔子用來作為理論之根據,但這里的天已經由宗教信仰之天轉而為道德義理之天。《易·乾·文言》言“夫大人者與天地合其德,與日月合其明,與四時合其序,與鬼神合其吉兇”,孔子正是以天人合德的形式確立以德求福的現實性,“以賢易不肖,不待卜而后知吉”(《荀子·非相》),以大德成就大業進而獲得幸福,幸福由鬼神起主導轉而以德性作基石。

      孔子雖強調以德求福,但并非單向度的德福因果(報應)論。在現實世界,德與福并不必然存在因果聯系。孔子認為,位祿壽名等的實現還受“時”“勢”等外在客觀原因的影響。“有其人,無其世,雖賢弗行。茍有其世,何難之有哉。”德行是人自身之行為,而時勢卻非人力所能及,所以君子求福進路不是怨天尤人,而是“敦于反己”(《郭店楚簡·窮達以時》)。

    三、以人合道:老子之哲學維度

      相較于孔子天人合德的進路,老子以天人合道的方式重新厘定獲取幸福之徑,從哲學層面超越了西周帶有鬼神色彩的天命幸福論。老子思想以“道”為核心,將“道”作為世界的本原和本體及人行為之法則,因此“道”是其幸福哲學的出發點和歸根處。從宇宙生成論上言,他認為“道生……萬物”(《道德經》第四十二章)。道產生天地,鬼神亦由道而生,“吾不知誰之子?象帝之先”(《道德經》第四章),道先天地而生,更在帝神之前,所以“以道蒞天下,其鬼不神”(《道德經》第六十章)。不僅如此,老子進一步強調“天得一以清,地得一以寧,神得一以靈”(《道德經》第三十九章),天、地、神正是由道的創生作用才得以成就自身。因此溝通鬼神并不是人們獲取幸福所必經的通道,而是可以超越鬼神,直觀道體,體道而行,與道為一。

      老子曰:“道大,天大,地大,王亦大。域中有四大,而王居其一焉。”(《道德經》第二十五章),道天地人并稱為域中四大,鬼神并不在其列,所以人之幸福不應以事鬼敬神為能事,而是“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之法道自然為進路(同上)。自然是言道體自本自根,自得其然,而道之發動則體現為不強為、不造作即無為。人如能守道則“無為自化,清靜自正”(《史記·老子韓非列傳》),其反面則是“不知常,妄作,兇”(《道德經》第十六章)。

      可見周人天命幸福觀念在“道”之視域下其內涵已發生了轉變。周人之天主要表現為信仰之天,如“不顯玟王受天有大令”(《大盂鼎》),而老子之天則與地相對,是指自然之天,如“天長地久”(《道德經》第五章)。周人強調祀天啟命以獲幸福,雖然其中突出了人自身德性的重要性,但天命和鬼神是實存的。老子則超越天命的限制,將天命鬼神統統安排在“道”這一至高存在之下,人法道即是要越過對天命之信仰,轉向“道”之自然。老子認為天道有常,而人道則有多種取向。“天之道,不爭而善勝,不言而善應,不召而自來,然而善謀。天網恢恢,疏而不失”(《道德經》第七十三章),“天之道,損有余而補不足”(《道德經》第七十七章),“天之道,利而不害”(《道德經》第八十一章)。概言之,天道亦法道而行,自然運轉,體現出的德性是養人利物,公平公正。人道則不然,“損不足,奉有余”(《道德經》第七十七章),往往強為之,以致于自損其命。只有圣人法天之道,“處無為之事,行不言之教”(《道德經》第二章)。

     

      基于此,老子思想體現出了豐富的追求幸福的實踐智慧。從個體層面言,老子從自我體認出發,強調知足常樂,知足者富。老子所追求的幸福不是外在物質欲望的無限滿足,而是內在心靈復歸于純樸的精神自得。“金玉滿堂,莫之能守。富貴而驕,自遺其咎。功遂身退,天之道。”(《道德經》第九章)他認為“知足不辱”(《道德經》第四十四章),“禍莫大于不知足,咎莫大于欲得。故知足之足,常足矣”(《道德經》第四十六章)。以外物為念,陷于功名利祿,必然寵辱若驚,心神不寧,莊子形容為飲冰之人(《莊子·人間世》)。從社會治理的角度言,治理者應“我無為而民自化,我好靜而民自正,我無事而民自富,我無欲而民自樸”(《道德經》第五十七章),消除過多的人為強行,使百姓功成事遂,“皆謂我自然”(《道德經》第十七章)。老子從“道”出發思考幸福,超越了樸素的天命幸福觀。道“神鬼神帝,生天生地”(《莊子·大宗師》),事鬼敬神并不是求福之手段,幸福進路應法道而行,自然、清靜、無為,從而達到以人合道的圣人之境。

    四、依歸鬼神:墨子之信仰維度

      如果說老子的幸福進路是以人合道,孔子之幸福觀強調天人合德,而墨子之幸福理念則凸顯出了鬼神信仰的作用。墨子早年曾“學儒者之業,受孔子之術”,但厭其禮繁,斥其厚葬久服,“故背周道而用夏政”(《淮南子·要略訓》)。他提出非攻、兼愛等理念,試圖以兼愛作為救世之方。其論證理路是以人格神的天志與賞善罰惡之鬼神來論證非攻、兼愛等觀念的正當性,依靠鬼神信仰保證其政治理念的必然性和現實性。

      “我有天志,譬若輪人之有規,匠人之有矩”(《墨子·天志上》),”戒之慎之,必為天之所欲,而去天之所惡”(《墨子·天志下》)。墨子認為天之意志在于保證世俗世界的正義性,所以“順天意者,義政也。反天意者,力政也”(《墨子·天志上》)。而天志在現實世界的作用主要是通過鬼神之賞善罰暴得以體現。他認為鬼神能協助主宰之天,因為鬼神不僅能力超常:“勇力強武,堅甲利兵,鬼神之罰必勝之”(《墨子·明鬼下》),而且無處不在:“鬼神之明,不可為幽閑廣澤、山林深谷,鬼神之明必知之”,“鬼神之所賞,無小必賞之;鬼神之所罰,無大必罰之”(同上)。人之行為無所逃于鬼神之視察。于此,墨子構筑了天、鬼神、人之三層世界圖式,人之行為被納于天與鬼神的管治范圍。墨子強調尚賢、非攻、兼愛等人事行為皆“上利于天,中利于鬼,下利于人”(《墨子·天志上》),因此不僅百姓要遵守,作為國家的治理者更應恪守,“凡言凡動,利于天鬼百姓者為之”(《墨子·貴義》)。

      可見,相較于孔子以“祭如在”的方式諱言鬼神為實存,老子以“道”為尊,掃落“鬼神”之神性,墨子則竭力稱揚天帝鬼神為實有,并以此作為立論之基。孔、老、墨三人相較,周初以德配天、天從人欲的思想在三者的幸福論中皆有體現。墨子認為社會要達于至善,管理者需采用尚賢、尚同、非攻、兼愛等思想,以德為治;孔子亦指出為政以德,以德求身家國天下之福;老子雖言道法自然,但亦言天道于萬物利而不害。不同之處,孔子將外在之禮內化為心理體驗,反躬自求,以內在之仁愛保證獲福之可能性,所以“祝巫卜筮其后乎”(《要》)。老子之進路,是以人合道的方式,直接以自然之“道”作為幸福論基礎。墨子之幸福進路,雖亦落實到人之德行,但卻沒有如孔子般設立仁之內在心理基礎,亦沒有如老子般從哲理層面提升思維之高度,而是另尋一外在保證,接受周人的天命鬼神之信仰,以天帝鬼神高懸于人之上,以天志標稱正義,以鬼神賞善罰惡,“今若使天下之人偕信鬼神之能賞賢罰暴也,則夫天下豈亂哉”(《墨子·明鬼下》)。

      墨子這種以外在之天志、鬼神保證幸福之必然性的思想進路有其理論困境。雖然墨子強調“為不善以得禍者……愛人利人以得福者”(《墨子·法儀》),但這種絕對且功利的鬼神賞善罰暴論,在現實世界存在諸多的反面事例,而上博簡《鬼神之明》篇言“今夫鬼神有所明,有所不明,則以其賞善罰暴也”⑨,其著者可能是墨家后學,鬼神作用的必然性在此已然變成了或然性,其觀點可以理解為是對墨子理論困境的回應或修訂。概言之,墨子承繼周人的天命傳統,以鬼神信仰構筑其幸福學說,從信仰維度保證其思想的一貫性,體現出德與福的鬼神報應論。

      綜上而言,中國社會早期之幸福觀念與鬼神信仰密切相關,祭祀是求福的必經進路,而這一進路自周人以德配天觀念始發生了多維度的轉向:第一,從鬼神觀念言,周人信仰系統中,天帝鬼神是實存的。孔子避言鬼神,老子超越鬼神而以道為尊,墨子則承繼周人信仰傳統,構建天、鬼神、人之三界。第二,從祭祀觀念言,商人以祭求福,周人則輔之以德。孔子雖然重視祭禮,但卻以祭祀醇化仁孝等德行,強調反身修己,窮達以時,將祭祀制度引向人文化成。老子則認為應法道而行,祭祀并不是其求福的要件。而墨子將其道德與政治理念納入祭祀系統,以鬼神信仰保證德與福之間的必然性。可以說當代中國民間幸福論中的鬼神報應論與墨子學說有其相似性。第三,從德福關系言,周人敬德保民,認為天從人欲,以人之德祭天求福,德與福存有必然性。孔子則認為窮達以時,君子當“敦于反己”,品德只是君子人格的自我提升,而聞達則更多與“時”與“勢”等客觀因素相關,類似于“謀事在人,成事在天”的觀念。墨子則主張德與福的因果論,其思想基礎是鬼神信仰。

      注釋:

      ①胡厚宣:《中國奴隸社會的人殉與人祭》(下篇),載《文物》1974年第8期。

      ②王國維:《觀堂集林》,石家莊,河北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231頁。

      ③④郭沫若:《青銅時代》,《郭沫若全集》歷史卷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324,332頁。

      ⑤徐中舒:《甲骨文字典》,成都,四川辭書出版社,1989年版,第168頁。

      ⑥孫熙國、肖雁:《“德”的本義及其倫理和哲學意蘊的確立》,載《理論學刊》2012年第8期。

      ⑦釋文見廖名春:《上博藏楚簡〈魯邦大早〉校補》,載《古籍整理研究學刊》2004年第1期。

      ⑧孫熙國、肖雁:《“德”的本義及其倫理和哲學意蘊的確立》,載《理論學刊》2012年第8期。

     

      ⑨馬承源主編:《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五)》,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版,第30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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