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海文
摘要:朝鮮朝中期,南塘與巍巖就未發問題展開論辯:前者主未發有善惡之論,后者持未發為純善之說。兩位辯手針鋒相對,但其趨同的一面,昭示了朝鮮朝民族文化精神的整合;這一未發之辨以朱子學為理論資源,但它與朱子學的差異一面,證實了朝鮮朝哲學思辨水平的提升。
一
未發已發之辨,典出《禮記·中庸》:“喜怒哀樂之未發,謂之中;發而皆中節,謂之和。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和也者,天下之達道也。致中和,天地位焉,萬物育焉。”[①]因其與中、和密切相關,又稱中和之辨。
中國思想史上,朱熹(1130—1200)是未發已發之辨的集大成者。其《中庸章句》之注,眾所周知:“喜、怒、哀、樂,情也。其未發,則性也,無所偏倚,故謂之中。發皆中節,情之正也,無所乖戾,故謂之和。大本者,天命之性,天下之理皆由此出,道之體也。達道者,循性之謂,天下古今之所共由,道之用也。此言性情之德,以明道不可離之意。”[②]《宋元學案》卷48《晦翁學案上》錄有《中和說》四篇?!吨泻驼f一》自注云:“此書非是,但存之以見議論本末耳。下篇同此。”[③]黃百家(1643—1709)案語:“《中和舊說序》,先生自敘幼從學延平,求喜怒哀樂未發之旨,未達;聞張欽夫得衡山胡氏學,往問之,亦未省。退而沈思,謂人自嬰兒至老死,莫非已發,特其未發者為未嘗發耳。后忽自疑,復取程氏書,虛心平氣而徐讀之,未及數行,凍解冰釋,然后知性情之本然,圣賢之微旨,平正明白如此。”[④]朱熹的中和之思或未發已發之辨,有舊說、新說之別[⑤],足見這一問題的復雜。
高麗時代末期(約13世紀后期),朱子學傳入朝鮮半島;李氏朝鮮王朝(1392—1910),朱子學取得獨尊地位。“朝鮮朝儒者們對朱子學‘牛毛繭絲,無不辨析’,不僅使朱子學日趨精微,而且能真正發朱子之所未發,從而深化、發展了朱子學,并將其推進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⑥]其最典型者為朝鮮朝中期栗谷學派名儒權尚夏(號遂庵,1641—1721)有兩個著名弟子——李柬(字公舉,號巍巖,1677—1727)、韓元震(字德昭,號南塘,1682—1751),立足于朱子學傳統,圍繞未發已發問題,進行過持久的論爭。
這場論爭的內涵極其豐富,但在兩位辯手各自的眼里,巍巖的核心觀點是“未發之前只有本然之性,而不可謂有氣質之性。及其發也,方有氣質之性”(《南塘集》卷30《本然之性氣質之性說》)[⑦],南塘的核心觀點是“未發有善惡之論”(《巍巖遺稿》卷4《(上遂庵先生)別紙》)[⑧]。有論者指出:“巍巖是在‘異位異時論’的基礎上將未發分為兩個層面來論本然之性與氣質之性,而南塘則是以‘同位同時論’為依據來論本然之性與氣質之性。他們共同的目標都是如何來究明性善(本然之性)的問題。”[⑨]本文擬對南塘的未發有善惡之論、巍巖的未發為純善之說略作探討,并先從南塘說起。
二
南宋理學家黃榦(號勉齋,1152—1221)是朱熹的學生與女婿,《宋元學案》卷17《橫渠學案上》過錄其言:
黃勉齋曰:自孟子言性善,而荀卿言性惡,揚雄言善惡混,韓文公言三品。及至橫渠,分為天地之性、氣質之性,然后諸子之說始定。蓋自其理而言之,不雜乎氣質而為宗,則是天地賦與萬物之本然者,而寓乎氣質之中也。故其言曰:“善反之,則天地之性存焉。”蓋謂天地之性未嘗離乎氣質之中也。其以天地為言,特指其純粹至善,乃天地賦予之本然也。曰:“形而后有氣質之性,其所以有善惡之不同者,何也?”曰:氣有偏正,則所受之理隨而偏正;氣有昏明,則所受之理隨而昏明。木之氣盛,則金之氣衰,故仁常多而義常少。金之氣盛,則木之氣衰,故義常多而仁常少。若此者,氣質之性有善惡也。曰:“既言氣質之性有善惡,則不復有天地之性矣,子思子又有未發之中,何也?”曰:性固為氣質所雜矣,然方其未發也,此心湛然,物欲不生,則氣雖偏而理自正,氣雖昏而理自明,氣雖有贏乏而理則無勝負。及其感物而動,則或氣動而理隨之,或理動而氣挾之,由是至善之理聽命于氣,善惡由之而判矣。此未發之前,天地之性純粹至善,而子思之所謂中也?!队洝吩唬?ldquo;人生而靜,天之性也。”程子曰:“其本也真而靜,其未發也五性具焉。”則理固有寂感,而靜則其本也,動則有萬變之不同焉。嘗以是質之先師,答曰:“未發之前,氣不用事,所以有善而無惡。”至哉此言也![⑩]
《南塘集》卷8《與崔成仲別紙(十月)》先節錄黃榦此文,接著指出:
勉齋黃氏曰:“方其未發也,此心湛然,物欲不生,則氣雖偏而理自正,氣雖昏而理自明。氣雖有贏乏而理則無勝負。此未發之前,天地之性純粹至善,而子思所謂中也。以是質之先師,答曰:‘未發之前,氣不用事,所以有善而無惡。’”觀此問答,則可見未發之前,氣質有不齊者,而天命之善,本不系于氣質者矣。程子曰:“圣人本天,釋氏本心。”毫厘之差,千里之謬,正在于此。今日之辨,果孰為本天,而孰為本心乎?以此一言準勘,則是非得失不難辨矣。[11]
黃榦筆下的先師,指朱熹。朱熹、黃榦這里既以有善無惡、純粹至善論未發,又把“氣雖偏而理自正,氣雖昏而理自明”歸因于“氣不用事”。由此表述,不難推知:其一,即使氣不用事,但它在未發狀態下客觀存在;其二,即使理自正、自明,但氣在未發狀態下以偏、昏的方式活動。人們甚至可能詰問:氣既有偏、昏,怎能說它不用事呢?清代顏元(1635—1704)的《存性編》卷1《性理評》就說:“未發之前可羨如此,則已發可憎矣,宜乎佛氏之打坐入定,空卻一切也!黃氏之言,不愈背誕乎!”[12]南塘得出的結論則是“未發之前,氣質有不齊者,而天命之善,本不系于氣質者矣”,認為未發與天命之善并不是“A=B”的直接等同關系。
南塘就未發有善惡之論做過許多表述,比如:
[1] 未發之前,心性有善惡乎?心之未發,湛然虛明,物欲不生,則善而已矣。而性之本體,于此卓然無所掩蔽,則又何惡之有可言耶?然則氣質之性,何時可言也?亦自未發時已言之矣。何者?心之未發,雖皆湛然虛明,而其氣稟本色之清濁粹駁者,未嘗不自在矣。自其清濁粹駁者而言之,則謂之心有善惡可也。(《南塘集》卷7《上師門(庚寅閏七月)》)[13]
[2] 又謂“未發之時,均乎虛明湛一,此其氣質之純善”云云。殊不知未發之時,虛明湛一者,雖圣凡皆同,即其虛明湛一之中,而稟氣強者自在其強,稟氣弱者自在其弱,得木氣多者其多自如,得金氣少者其少自如。何可以未發之故,而抑其強、引其弱、損其多、傅其少,而皆至于至善耶?(《南塘集》卷8《與崔成仲別紙(十月)》)[14]
[3] 專言理則曰本然之性,兼言氣則曰氣質之性。而心有未發已發,故未發是性之體,而已發是性之用也。但未發之前,氣不用事,故但見其理之至善,而不見其氣之善惡。及其發而后,方見其氣之善惡。故愚又曰:“未發之前,氣質之性不可見,而已發之后方可見也。”(《南塘集》卷30《本然之性氣質之性說》)[15]
第一段話中,南塘追問惡的起源問題,并把它與氣質之性相聯系,認定它們“亦自未發時已言之矣”。第二段話中,南塘反黃榦其意而用之,斷言“今見其虛明湛一之氣象,便認以為氣質純善,而謂天命之善亦由于此,則此分明是認氣質為大本,分明是釋氏即心即佛之見也”[16]。前者努力為氣質之性在未發狀態下爭取地盤,后者卻忙于劃界,南塘的未發有善惡之論究竟要表達什么意思呢?第三段話中,南塘認可朱熹說的“氣不用事”,認為未發之前不見氣之善惡、其發而后方見氣之善惡;“不見”并非不存在,而是未發有善惡之論較為平和的表述。
三
與南塘相比,巍巖更堅守于朱子學。《巍巖遺稿》卷12《未發辨(甲午)》以朱熹為依據,把未發分為兩種。一種是“不中底未發”,其引朱子曰:“惡者固為非正,而善者亦未必中也。”自云:“此不中底未發,自是一界分也。”[17]朱熹此言出自《周敦頤集》卷2《通書(朱熹解附)》:“剛柔固陰陽之大分,而其中又各有陰陽,以為善惡之分焉。惡者固為非正,而善者亦未必皆得乎中也。”[18]另一種是“大本底未發”,其引朱子曰:“以此心而應萬物之變,無往而非中矣。”自云:“此大本底未發,真個是筑底處也。”[19]這里可能錯把北宋理學家呂大臨(字與叔,1040—1092)的話當成朱熹之言,蓋因《宋元學案》卷31《呂范諸儒學案》過錄呂氏之語:“喜怒哀樂之未發,則赤子之心。當其未發,此心至虛,無所偏倚,故謂之中。以此心應萬物之變,無往而非中矣。”[20]回到未發之辨,巍巖認為:“德昭于是二者,蓋未嘗勘究。故其言或認淺作深,或援精說粗,極其辯給,終不成說話,無乃可笑乎!”[21]
以上兩種未發,巍巖持守“大本底未發”,而不是“不中底未發”。《巍巖遺稿》卷13《未發辨后說(己亥)》有云:“噫!未發是何等精義,何等境界!此實理氣之大原,心性之筑底處。而謂之大原、筑底處者,無他,正以其理氣同實、心性一致而言也。圣人則合下以理為心,故心即性,性即心,體即中,用即和,無容可議矣。”[22]離開“大本底未發”,未發為純善之說也就無從談起。
巍巖自然熟悉朱熹說的“氣不用事”,《巍巖遺稿》卷7《與崔成仲(己丑)》指出:“然則所謂未發,正是氣不用事時也。夫所謂清濁粹駁者,此時無情意,無造作,澹然純一,亦善而已矣。此處正好單指其不偏不倚、四亭八當底本然之理也,何必兼指其不用事之氣而為言乎?”[23]巍巖拿“氣不用事”支持未發為純善之說,但南塘對惡以及氣質之性的重視,促使他進一步辨明未發狀態下的理氣關系問題。
《巍巖先生文集》卷8《與成子長》有段話,值得特別注意:
未發說,愚意明德本體,則圣凡同得;而血氣清濁,則圣凡異稟。明德即本心也,天君也;血氣即充于百體者,所謂氣質也。天君主宰,則氣質退聽于百體,而方寸虛明;此大本所在,而子思所謂未發也。天君不宰,則血氣用事于方寸,而清濁不齊;此善惡所混,而德昭所謂未發也。然則朱子所謂“原頭未發,眾人與圣人都一般”者,即此血氣退聽之時,方寸虛明之體也。而但圣人,則本心無時不宰,方寸無時不明,而血氣無時不退聽,故動亦定、靜亦定矣。眾人則不然,以其有同得之本心,故或時有虛明之境,與圣人無異,而其所謂不齊者,則此時直不用事而已。俄頃之間,消者復息,斂者復張,則旋失其本明而血氣依舊作心體矣。非存養之久,澄治之至,視聽言動一循天則之前,則奈可與圣人氣質同而言之哉! [24]
這里先把巍巖引朱熹語的原文過錄:
“喜怒哀樂未發之中,未是論圣人,只是泛論眾人亦有此,與圣人都一般。”或曰:“恐眾人未發,與圣人異否?”曰:“未發只做得未發。不然,是無大本,道理絕了。”或曰:“恐眾人于未發昏了否?”曰:“這里未有昏明,須是還他做未發。若論原頭,未發都一般。只論圣人動靜,則全別;動亦定,靜亦定。自其未感,全是未發之中;自其感物而動,全是中節之和。眾人有未發時,只是他不曾主靜看,不曾知得。”(《朱子語類》卷62《中庸一》)[25]
未發狀態下,圣凡究竟有何同異?巍巖認為:從本心看,圣凡同得;從氣質看,圣凡異稟。圣凡同得亦即朱熹說的“原頭未發,眾人與圣人都一般”或“若論原頭,未發都一般”,原因在于“天君主宰,則氣質退聽于百體,而方寸虛明;此大本所在,而子思所謂未發也”。此一未發,實則本心有足夠強大的力量擊退氣質。可是,巍巖接下來論圣凡異稟,認為對于眾人而言,如果本心“此時直不用事”,就會“旋失其本明而血氣依舊作心體”。此一未發,難道真的與“天君不宰,則血氣用事于方寸,而清濁不齊;此善惡所混,而德昭所謂未發也”截然不同嗎?《巍巖遺稿》卷12《未發有善惡辨》云:“愚每以氣純于本然,而后理亦純于本然。”[26]氣純而后理純,足以確保未發為純善之說。既然如此,何必論未發狀態下的圣凡異稟呢?把圣凡異稟放到已發之后來講,不是更省事,也讓人們更易理解嗎?
四
以上對南塘的未發有善惡之論、巍巖的未發為純善之說進行了簡單討論,下面思考兩個問題:第一,兩位辯手是否有趨同的一面?第二,未發之辨與朱子學的差異如何體現?
先看第一個問題。南塘的未發有善惡之論、巍巖的未發為純善之說,歷來給人針鋒相對的印象。其實,《中庸》說的“喜怒哀樂之未發,謂之中”,在朱子學以及宋明理學的脈絡里面,已用理氣、善惡等范疇進行詮釋。具體到未發之辨,尤其是在初始研究階段,如果著眼于中,就會采取巍巖的思路,此亦(子)思、孟(子)傳統的折射;如果關注到喜怒哀樂,就會選擇南塘的路數,此亦荀(子)、揚(雄)傳統的延續。論辯一旦繼續并深化,則須面面俱到,充分照顧到程朱的理氣善惡之辨。正因此故,南塘折衷于“未發之前,氣質之性不可見,而已發之后方可見也”,似乎放棄了未發有善惡之論,已與巍巖為伍;巍巖調停于“明德本體,則圣凡同得;而血氣清濁,則圣凡異稟”,仿佛否定了未發為純善之說,已與南塘同道。對于這種折衷、調停的現象,我們至少可以視為趨同。為何如此?蓋因南塘、巍巖均以本然之性為目標導向、以朱子學為思想資源,亦與論題本身必須置身于更廣的視域方能有效展開有關。就未發論未發,很難說清楚未發。南塘、巍巖的未發之辨與人物性同異之爭密切相關,“他們都毫無例外地承認物這一自然存在也是具有道德性的”[27],亦可佐證趨同這一特征。
再看第二個問題。在具體論證上,南塘對朱子學有質詢,巍巖則多依傍。這一未發之辨與朱子學究竟有何差異呢?朱熹有言:
[1] 性、情一物,其所以分,只為未發已發之不同耳。若不以未發已發分之,則何者為性,何者為情耶?仁無不統,故惻隱無不通,此正是體用不相離之妙。(《朱熹集》卷40《答何叔京》)[28]
[2] 情之未發者,性也,是乃所謂中也,天下之大本也。性之已發者,情也,其皆中節,則所謂和也,天下之達道也。皆天理之自然也。妙性情之德者,心也。所以致中和、立大本而行達道者也,天理之主宰也。(《朱熹集》卷67《太極說》)[29]
[3] “喜怒哀樂未發謂之中”,程子云:“敬不可謂之中,敬而無失,即所以中也,未說到義理涵養處。”大抵未發已發,只是一項工夫,未發固要存養,已發亦要審察。遇事時時復提起,不可自怠,生放過底心。無時不存養,無事不省察。(《朱子語類》卷62《中庸一》)[30]
朱熹對于未發、已發,既講本體論,又講工夫論。從本體論看,因未發、已發不同,故有性、情之分,“情之未發者,性也”,“性之已發者,情也”;性、情又本為一物,“妙性情之德者,心也”,當以心統性情。從工夫論看,未發固要存養,已發亦要審察,無時不存養,無事不省察。本體論與工夫論更須和衷共濟,“此正是體用不相離之妙”。
據此可知,南塘、巍巖的理論興趣更重本體論,并以未發為瓶頸,從善惡博弈的視角豐富、拓展了未發狀態下的人性論問題,可謂言朱子學之所未言。栗谷學派奠基者李珥(號栗谷,1536—1584)嘗言:“未發之體,亦有善惡之可言者,甚誤。”(《栗谷先生全書》卷9《答成浩原》)[31]南塘論未發有善惡,明顯不同于這一觀點。巍巖的心性一致論被對手視為陽明學的“心即理”,而有違于正統朱子學的“性即理”,尤為令人深思。有論者推測:“巍巖的‘心性一致’是朱子學向陽明學發展的一個邏輯過程,它在哲學性和思想性上起著連接朱子學和陽明學的作用,也體現了朝鮮中后期朱子學的‘心學式’發展趨向,這在思想史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32]總之,南塘、巍巖的未發之辨與正統朱子學存在差異,但又不宜夸大,毋寧說它是朱子學傳統下合乎歷史與邏輯的自我修正與發展。
黑格爾(1770—1831)的《法哲學原理·序言》曾說,哲學是“被把握在思想中的它的時代”[33]。同樣,沒有朝鮮朝中期特定的社會歷史文化背景,就不會發生南塘、巍巖的未發之辨。更值措意者,兩位辯手之間的趨同一面,昭示了朝鮮朝民族文化精神的整合;這一未發之辨與朱子學之間的差異一面,證實了朝鮮朝哲學思辨水平的提升。
* 原載《學術研究》2015年第7期,第17—22頁。
[①] [清]阮元??蹋骸妒涀⑹瑁ǜ叫?庇洠废聝?,中華書局1980年版,第1625頁中欄。
[②] [南宋]朱熹:《四書章句集注》,中華書局1983年版,第18頁。
[③] [清]黃宗羲原著,[清]全祖望補修,陳金生、梁運華點校:《宋元學案》第2冊,中華書局1986年版,第1505頁。
[④] [清]黃宗羲原著,[清]全祖望補修,陳金生、梁運華點校:《宋元學案》第2冊,第1508—1509頁。
[⑤] 陳來的《朱熹哲學研究》第2部分第1章《已發未發——兼論朱熹心性論之發展演變》對此有詳細論述,可參閱(氏著:《朱熹哲學研究》,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3年版,第91—130頁)。
[⑥] 文碧方:《從“湖洛之爭”看朝鮮儒者的朱子性理學詮釋》,《現代哲學》2011年第6期,第119頁。
[⑦] 參見[韓]韓元震:《南塘先生文集》第5冊(《韓國歷代文集叢書》第167冊),景仁文化社1998年版,第391頁。按,本文引南塘、巍巖原文,標點符號均為引者所加。
[⑧] 參見[韓]李柬:《巍巖先生文集》第1冊(《韓國歷代文集叢書》第731冊),景仁文化社1999年版,第301頁。
[⑨] 邢麗菊:《關于朝鮮儒者巍巖與南塘的未發論辨之考察》,中國人民大學孔子研究院編:《儒學評論》第8輯,河北大學出版社2012年版,第297頁。
[⑩] [清]黃宗羲原著,[清]全祖望補修,陳金生、梁運華點校:《宋元學案》第1冊,第694—695頁。
[11] [韓]韓元震:《南塘先生文集》第2冊(《韓國歷代文集叢書》第164冊),第252—253頁。
[12] [清]顏元著,王星賢、張芥塵、郭征點校:《顏元集》上冊,中華書局1987年版,第11頁。
[13] [韓]韓元震:《南塘先生文集》第2冊(《韓國歷代文集叢書》第164冊),第153—154頁。
[14] [韓]韓元震:《南塘先生文集》第2冊(《韓國歷代文集叢書》第164冊),第251頁。
[15] [韓]韓元震:《南塘先生文集》第5冊(《韓國歷代文集叢書》第167冊),第394頁。
[16] 參見《南塘集》卷8《與崔成仲別紙(十月)》,[韓]韓元震:《南塘先生文集》第2冊(《韓國歷代文集叢書》第164冊),第252頁。
[17] [韓]李柬:《巍巖先生文集》第2冊(《韓國歷代文集叢書》第732冊),第262—263、263頁。
[18] [北宋]周敦頤著、陳克明點校:《周敦頤集》,中華書局2009年第2版,第20頁。
[19] [韓]李柬:《巍巖先生文集》第2冊(《韓國歷代文集叢書》第732冊),第263—264、264頁。
[20] [清]黃宗羲原著,[清]全祖望補修,陳金生、梁運華點校:《宋元學案》第2冊,第1106—1107頁。
[21] [韓]李柬:《巍巖先生文集》第2冊(《韓國歷代文集叢書》第732冊),第264頁。
[22] [韓]李柬:《巍巖先生文集》第2冊(《韓國歷代文集叢書》第732冊),第311頁。
[23] [韓]李柬:《巍巖先生文集》第1冊(《韓國歷代文集叢書》第731冊),第481頁。
[24] [韓]李柬:《巍巖先生文集》第1冊(《韓國歷代文集叢書》第731冊),第566—567頁。
[25] [南宋]黎靖德編、王星賢點校:《朱子語類》第4冊,中華書局1994年版,第1508頁。
[26] [韓]李柬:《巍巖先生文集》第2冊(《韓國歷代文集叢書》第732冊),第255頁。
[27] 參見邢麗菊:《朝鮮朝時期“人物性同異”論爭的理論來源及其差異——巍巖李柬與南塘韓元震之人物性同異論比較》,《哲學研究》2008年第11期,第69頁。
[28] [南宋]朱熹著,郭齊、尹波點校:《朱熹集》第4冊,四川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第1875頁。
[29] [南宋]朱熹著,郭齊、尹波點校:《朱熹集》第6冊,第3536—3537頁。
[30] [南宋]黎靖德編、王星賢點校:《朱子語類》第4冊,第1511頁。
[31] [韓]李珥:《栗谷先生全書》第2冊(《韓國歷代文集叢書》第211冊),景仁文化社1999年版,第130頁。
[32] 邢麗菊:《關于朝鮮儒者巍巖與南塘的未發論辨之考察》,前揭書,第293頁。
[33] 參見[德]黑格爾著,范揚、張企泰譯:《法哲學原理(或自然法和國家學綱要)》,商務印書館1961年版,第12頁。